在私人公司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制的最低资本规定与合同和其他事后机制相对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09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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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公司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制的最低资本规定与合同和其他事后机制相对

奥尔加 Petroscaron;evičienė
阿拉 Romeris 大学,法学院,
部门业务法
Ateities 20,LT 08303,立陶宛维尔纽斯
电话 ( 370 5) 2714年 525
电子邮件 o.petroseviciene@gmail.com
在 2010 年 8 月 30 日收到了。在 2010 年 9 月 20 日接收

摘要 这篇文章揭露论据为支持和反对私人公司的最初最低资本。它解释到确立于1976年12月13日的第二个公司方针的最初最低资本规则,就债权人保护在私人公司中提供少许意味深长的好处。此外,本论文提供了可能与最低资本规则达到对债权人同等保护的可供选择的机制,因此更加高效率和低成本。 最后,作者在立陶宛评估了关于私人公司的最初资本的立法和在这个领域提出一些潜在的未来趋向。

关键词︰授权的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债权人保护在私人公司,大量的资本减少,资本充足率,资本维护。

正文:管理法规定资本在传统意义上被相信在私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问题上是意味着高效的。更重要的是,法定资本是被视为一种价格,这价格是为了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承担。法定资本规则作为一种事前机制被认为是可以防止资本投资不足的公司的创设,投资不足将会使公司的风险转移到股东。这些规则的初级目的是规范出现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根据公司资本的分配。这种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公司出现破产,这时公司没有充足的钱去满足它的金融责任。

在欧洲共同体层面,第一次,保持资本的规则在公共有限责任公司被根深蒂固是在第二次理事会指令1976年12月13日of the Second(指示)。因此,它排除私营企业。这些公司的规定是完全涵盖在洲际内每个成员国的立法。然而,大多数的欧盟国家的立法者把第二个指令资本规则合并用于私人公司的立法。在立陶宛,第二指令的大多数的法定资本条款已经集成到公司立陶宛共和国法(公司法律),这也完全适用于私人有限公司(Lith. Uždarosios akcinės bendrovės,UAB)。

然而,资本规则被应用于私人公司如今被大量的争论和最近的热论,在欧洲大陆和国际上,关于改革法定资本制度显示法定资本的潮流都是在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上没有很多规定。因此,可供选择的管理战略应该被应用为了提出债权人利益。他也应该在法国(2003)和德国(2008)主要的改革中废除最低资本制度发生时被提到。

这篇文章具体地评论了私有公司的法定资本的利弊,第二次指令的最低资本需求当前适用于私人公司。在证明最低资本规则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给债权人是和这些规则被认为是一种对于私人公司来说不公正的限制,作者分析可供选择的合同和其他(因此称为事后)债权人保护机制,这些机制会认定为是一种高效的最低资本子机构。

直到现在,立陶宛的法律文献也没有多关注对于最低资本规则在私人公司的分析。

研究对象:最低资本需求在私人公司,合同和其他(事后)债权人保护机制。

这次出版物的主要研究目的:分析是否最低资本金规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或虚幻的保护私人公司的债权人对抗企业失败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为实现目标任务:

(1)披露论据为最低资本需求对于私人公司;
(2)公开反对私人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和陈述强制性最低资本要求的不足以作为债权人保护机制;

(3)分析选择性,所谓的债权人保护事后机制;

(4)评估立法的初始资本私人公司在立陶宛并提出一些在这个领域的未来趋势。

研究方法:在目前的文章,作者应用了系统的分析比较,逻辑,印证分析方法和其他常见研究方法。

最低资本要求的论据

在论证最低资本要求的改革原因前,有必要先分析最低资本的最初目标是为了得到什么。

1.1债权人保护

在被提到前,最低资本要求的主要目标是去保护债权人,通常的说,最低资本要求是一个规则,需要股东资产至少为指定的最小值,在他们公司登记之前是被允许的。由于企业自由化在19世纪,企业家最后能建立他们自己的公司和限制他们的责任。 实际上,有限责任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其中之一,如果没有重要的成就在贸易法,因为它允许了各种各样的企业承担责任。因此,因为股东能限制他们的责任根据他们实际投资的资本,对甚至是在小公司中,最低资本规则开始是看作为来保护债权人一种方式。

历史上,股东的有限责任被认为是一种国家给予的特权,而不是一个原始股东的权利。为了获得这种好处,股东必须做出一些贡献。因此,设置最低资本要求的目的,作为实施“入场费”,是确保认真并有责任的企业享有的这项特权。

基本思想是那通过有限责任股东限制他们的损失仅为被投资的数额。 然而,可以获取无限的赢利。那意味着很大一部分的经营风险被转移到债权人。股东也许受益于股息分配和股份资本化,而债权人只能追求公司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股东能从公司转移财产通过分配股息、薪金等等。所以,股东比债权人一般被保护的更多,给股东强加的一些费用为了减少风险差距并且有限责任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是有好处的。

进一步假设债权人把最低资本金看作为“保证基金”,安全,和作为一个来源为了汇集支付索赔在一个早期的破产去情况时。根据这一概念,越大的最低资本金被法律行为所需,越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可以享受。

通常认为法律资本规定明显优势(保护)自愿的债权人并且债权人在技术上自愿但没有讨价还价通过契约、证券和类似的工具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力量。

1.2.预防的轻佻的公司

作为一个障碍形成的最低资本要求也可以提供一种工具,以防止滥用有限责任的特权。此外,最低法定资本规则被认为是作为企业家开始商业活动和获得有限责任的严重性和决心的考验。此外,该规则显露出机会主义者他们试图用空公司实施欺诈行为或从事纯粹的投机活动。这样的话,通过最低资本规则给债权人带来好处维护一个有序的市场。

此外,最低实收资本也假定为是一种回应,它一定程度的意识到与滥用“2美元公司”的形成有关。2美元的公司是一个术语,用来描述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用语,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不征收最低资本金要求。因此公司以低到2美元股权资本进行公司运行和开始事务。

1.3. 公司的操作的物质基础
这个作用亦称为是保证公司的资产充足的手段为它的活动 (资本充足)。 根据此,最低实收资本被视为以它的商业行为作为物质基础来装备公司。一些最低资本化要求拥护者假设,它提出资本充足以便要求它将有保护的那些没有市场力量的债权人。换句话说,最低资本要求为保护最微弱的债权人是有用的,即,例如商业债权人,雇员,其他不自愿的——有少许或者没有讨价还价能力债权人。

最低资本贡献额应该使公司有机会在一个竞争市场上生存或者甚至促进合并之后的借用。它假设债权人以前,某种程度上,检查最初实收资本在签订或断定与公司的任何契约时。

其他解释是实收资本的目的是公司在合并以后应该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它最初的需要,以便使早期破产风险的减到最小。

设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的初始股份资本要求与公司资本维护原则与很多联系,作为最低初始资本水平应该被保持。资本充足率是进一步表述第十七条的第二个指令。这一规定的影响是必要,它需要上市公司的董事在遭受严重资本损失(即资产为一半或更少的实收授权资本)时召开一个非凡的大会来考虑应采取什么步骤来维持一个指定的资产水平。资本充足率的类比是采用了所谓的“重新资本化”规则,这规则被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采纳。在立陶宛,作为绝大多数其他欧盟成员国中的一员,这条规则也适用于私人公司。

就上述的原因而论,这很明显,历史上最低资本要求被采取、在保证债权人权利上扮演了一个重大角色权利并保证有限责任远离股东潜在的滥用行为。

现在让我们考虑揭露的论据,初始资本要求提供债权人的虚拟保护来对抗公司失败和有限责任。

2.反对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的初始资本规则废止的拥护者通过契约看到债权人自助的盛行,股东个人证券和其他事后债权人保护机制。这被争论最低资本要求在欧洲私人公司中不仅无法高效率地履行它上述的作用,而且是昂贵和不正当的。

2.1. 最低资本不能高效率地保护债权人
当公司开始它的商务时,初始资本要求实施。然而,实践上 (在欧共体,立陶宛),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招致实质性损失而耗尽它最初的法定资本,它可能到达失去产权并且使风险转移到债权人的身上的程度,以作者的观点,多数最低资本可能为债权人权利提供有限的保护,为了防止一合并就早期破产。
此外,最低资本要求关于各种类型的债权人的实质性弱点变得明显。就自愿的债权人而言,最低资本要求不是必备的。正如欧洲法庭的判决指出的,这样的债权人能够根据他们的合同进行谈判。最低资本金的支持者从另一组债权人角度看,即不自愿的债权人,作为弱势方被这样一个要求所保护。在实践中,一个公司可能没有足够的资产,它通常由于自愿的和复杂的债权人们通过安全的压力增强来实现保护。因此,不自愿的和弱势的债权人处于不好的地位,因为公司拥有的少数资产常常被用来满足债权人的需求。然而,作者的看法是很清晰的,最低资本要求与自愿的债权人得到的安全无关并且风险转移到不自愿的债权人。

更重要的是,有些作者争辩说,不自愿的债权人可能甚而受益于束缚在公司上的契约和与复杂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它要求到更加微弱的债权人可以在复杂债权人的契约和协议中不劳而获,因为对公司的管理自治权制约的好处(即要卖公司拥有的一个重大部分的不动产) 强加对此限制这将流动到所有债权人。即使仅一个复杂债权人强加了这样契约给一个公司债务方,那家公司另一方面所有债权人将获取保护免受错误行为影响.另一方面,复杂债权人的非常限制性契约也许妨碍公司的操作,在某种程度上公司不可能达成的协议符合它的义务,商业与微弱的债权人。在作者的观点,上述的不劳而获理论有一点正面作用再保护微弱的债权人的目的上; 然而,它是通常的一份特殊契约,它被设计去保护债权人的各自的利益/那是对当事人相关的契约而不是所有债权人的集体利益。

实际上,通过最低资本规则显露缺乏债权人的保护的主要原因是最初的最低资本是对于所有私人公司(特殊的,在会员国内)的,私人公司的商业行为是正在行动的。如果最低资本需要量是能坚固保护债权人,它应该与事务的种类,公司的实际规模,并且重要的是它的风险关连。重点是每家公司有它自己的企业,组织和财政特征和需求。然而,第二个方针,实施第二个方针的全国合法行为同样,实践上被设置对所有公司一大小适合所有标准,当然,虽然各自的公司的资本需要是不同和不一样。

当然,在实践中,为公司的合并,测量所有类型参与进来的公司的风险是不可能的。进一步,那些风险也将必须每次被重新测量,当一个新的协议被达成时或一种新的投资被追求。然而,这另外显露要求的总和涵盖公司的未来责任和未来债权人相当数量要求实际上不是估计的未下赌注的。就上述论据而论,作者总结结论极小的资本需要量缺乏经济理论基础;因而,它是突出揭露出总的需求来满足公司未来能力和很多未来的债权人的要求是确实不能估计事后的问题。

就上述论据而论,作者总结结论最低资本要求缺乏经济理论基础。因而,它是显然不能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即它不能适当的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2.2. 最低资本误导债权人

最低资本要求拥护者进一步假设的债权人,公司的固定最初资本应该通知它潜在的债权人关于公司拥有的财产。因为公司的最初资本没提供财务征兆和公司可信性的,指示授权资本的概念可以是有严重误导性的。虽然最低资本要求由法律认可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价格好处,考虑到公司的净值,维护在公司的名义资本和净值之间恒定的平衡可能不是容易的。

它是显然的对公司贡献的财产的价值,当它及时的合并时,可能当时按其价值贬值或者升值。所以作者同意最低资本要求的反对者:所有金钱定价被作为一种股票市场价值在公司的产权中的标志被介绍,这几乎是虚拟的,并且也许不仅是误导,而且毫无意义的。

例如,立陶宛私人有限公司最初资本最低为LTL10000,可以购买一台新的计算机用ltl 10,000,这公司在电脑开始使用后会立即因为他的电脑不再是新的,从而他的资本价值仅为LTL 9,000。相应地,债权人将被误导,因为股东投资的最初资本是ltl 10,000,并且公司资产应该与这数额相对。然而,如果公司是缺省的,债权人只能在资产价值为LTL 9,000的情况下满足自己的主张。 因此,最低资本不能反映公司真正的财政情况。这是大量的债权人不关心的方面,而无论股东最初投资的多或少。

2.3. 最低资本给合并创建了不必要的障碍

强制的最低资本要求通常给小的私人公司创造不被欢迎的障碍。学者们形成了共同的争论点,最低资本在司法上创造了障碍,在司法中它被很看重。因此,有设置相对最低资本要求即的一个小组会员国(司法。 EUR 2,896为立陶宛UAB; EUR 2,560为爱沙尼亚语OU; EUR 2,863为拉脱维亚SIA; EUR 3,005为西班牙S.L.; EUR 1,164为马尔他有限公司)。然而,在作者的观点即使是估计最初资本的相对低的总和也已经创造了障碍由于金融危机自2007年。例如,根据立陶宛共和国的公司登记官方数据,相当数量私人公司的合并在2008年的第四季度和2009年的第一季度比较2008年的第一季度减少了大约25%。如上所述,这个要求对小公司合并来说是一个特殊障碍,其中可以发现会集必需的创办资本会很难。

总之,最低实收资本规则不再有用,它不可能高效率地保护债权人,尽管股东根据这规则花费一定的发生额。 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些交替法/机制 (在缺少最低资本规则时) 它能够达到和最低资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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