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 AND EU LEGISLATION ON CYBERCRIME
Mike Redford
JD (Criminal Law), LL.M (Anti-Money Laundering amp; E-Commerce Law),
J.S.D (PhD) Candidate in Cybercrimes
Thomas Jefferson School of Law, San Diego, California. USA
drmikeredford@hotmail.com,reforma@tjsl.edu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出现造成了全球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影响着我们所有人,因为每年的在线交易额高达数十亿美元,网络犯罪给电子商务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失[1]。这些是网络犯罪的组成部分,网络犯罪分子通过这些组成部分在以下领域进行了犯罪:黑客、分布式拒绝服务、网络钓鱼、欺骗、身份盗窃和信用卡欺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犯罪的频率不断增加。随着电子商务和在线业务在当今商业世界的主导地位以及新技术的出现,网络犯罪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更大的影响。美国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构在抓捕和起诉网络罪犯方面似乎落后了。本文回顾了美国和欧盟的网络立法及其在控制网络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回顾了影响美国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因素。比较欧盟立法,看美国是否能从欧盟公约的做法中获益。
关键词:网络犯罪; 网络法律; 立法; 电子证据
一、介绍
利用美国和欧盟立法之间的差异,本文比较了欧盟立法与美国立法之间的差异,以及欧盟网络法律如何处理网络犯罪。在进行这一比较时,本文着眼于美国立法在对付网络犯罪方面落后的原因。美国没有公认的网络犯罪定义。本文将网络犯罪定义为违反民事或刑事秩序或法律互联网上的社会规范,为了经济利益或恶意目的,法律将起诉犯罪者,不论其所在地,犯罪者将根据网络法受到惩罚。在网络法中,有必要将网络空间的道德定义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道德义务。欧盟也在为同样的网络立法问题而挣扎,但它们已经制定了传统的立法方法来处理同样的问题。看起来他们在逮捕和起诉网络罪犯方面取得了更大的成绩。本文探讨了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的问题;缺乏知识;复杂性缺乏意愿和法律是美国致力于与欧盟协调网络立法的良好理由。哈里斯指出,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可能是网络立法协调面临的核心原因[2]。欧盟正在致力于全球网络犯罪协调,但这一目标是一个非常长期的目标,美国越早加入欧盟共同努力,就越有可能确定其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作用。
二、通过国际合作进行合作的必要性
该文件提出了许多法律问题,必须在全球可接受的框架内对这些法律的框架进行司法分析和激励,以形成集体努力,从国际法的角度为公平和公正辩护。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寻找克服法律冲突、法律选择、国际执法合作和其他挑战的共同目标,才能实现这一概念司法复杂性。本文将美国的网络犯罪方法(以立法为基础)与欧盟的网络犯罪方法(以条约为基础)进行了比较,并指出了在解决这两种制度缺陷方面的改进之处。立法方法意味着,法律是为该国的需要而制定的,没有与国际社会进行太多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条约或公约办法是一种有限的合作制度,通过全球自愿参与发挥作用。所有参与国都致力于纠正网络犯罪因果关系,目的是制定法律,使它们能够克服法律冲突、法律选择和其他国际法律复杂性。美国的司法方法充满了缺陷,因为它们的基本法律是适应网络法的传统法律的产物,而不了解围绕网络犯罪的技术问题。然而,国际法学家对互联网上网络犯罪的监管方法必须辅之以合作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以有效打击国际网络犯罪问题。英国广播公司报道说,网络攻击和恐怖主义仍然是英国面临的可预见的威胁[3]。英国将承诺5亿英镑来应对这一危险[4]。内政部部长詹姆斯·布罗肯希尔(James Brokenshire)已决定,英国应加入欧盟,共同应对网络犯罪造成的“真实且不断增长的”威胁,而这种共同努力对于打击国际网络犯罪是必要的[5]。
三、 欧盟立法与美国立法有何不同
由于欧盟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贯穿于源自第55/63号决议和第56/121号决议的全球立法,因此它有一个得到联合国网络犯罪法律支持的适当结构。该文件审查了推动欧盟立法的关键参与者,特别关注了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参与GCA的HLEG。它们被赋予了分别批准所谓的七项战略目标和五项立法领域的责任,目的是使全球更多地参与制定全球立法。欧盟强调通过建立坚实的程序法、投资司法管辖权和国际合作来发展网络犯罪的建设性立法。八国集团、马德里网络犯罪会议、欧盟理事会2005年通过的决议、欧洲理事会、经合组织1986年的建议以及斯坦福2000年的公约草案都支持这些努力。美国立法缺乏欧盟结构的效力,其立法效力大大削弱了欧盟成员国。英国孤独症黑客事件证明,美国不能继续依靠像引渡这样的旧法律来起诉网络罪犯。根据阿姆斯特丹欧洲新提议的立法、欧盟网络犯罪、欧盟网络犯罪法、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欧洲网络犯罪公约》网络犯罪立法提出了与公民自由冲突的问题,《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23。席。2001年,《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条款23。席。2001年,关于领土适用的第38条,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布鲁塞尔22.5。2007年,欧盟委员会COM(2007)267在网络犯罪立法的形成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和相关性。欧盟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文书正在迅速扩大,欧盟的目标是使其立法全球化,以此缓解罪犯居住在外国的网络犯罪起诉所面临的困难。欧盟非常希望将欧盟法律国际化,即应严格审查某些争议问题,如领土范围和领土适用的影响,以在国际上保护隐私,同时能够在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的框架内执行国际法。
四、 欧盟与美国在新兴技术立法上的较量
在革命性的网络空间中处理新兴技术必须与控制此类技术的法律同步,而不是基于旧法律,而是基于制定适合其所要保护的技术的新法律。云计算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计算的方法,它代替了使用专有软件或存储的公共基础设施。它旨在增强技术基础设施专业知识及其相关成本,通过在互联网上提供动态可扩展且可能虚拟化的资源作为服务[6]。云计算中有许多公司,因为有许多商业知识产权、商标、商业秘密、个人数据、金融数据和健康数据遍布各地,有可能被黑客截获。与数据集中带来的更大风险相比,数据集中的安全性意味着什么,目前尚不清楚。在美国,没有任何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悬而未决。美国没有针对云计算的定向立法,美国也没有指派欧盟类型的ITU小组来确定新兴技术法律问题、调查任务和提出立法以指导新的网络空间领域。让欧盟置之不理的是,它已经创建了这样一个跨学科专家机构,负责网络空间信息数据库的工作,从该数据库中,任何问题都成为欧盟公约的主题,以便立法。
五、美国与欧盟的公民自由问题
欧盟采取了不同的严格措施来保护敏感数据、个人数据和知识产权。这是欧盟和美国政权之间的一个未定义的领域,因为美国认为欧盟对私人数据的保护过于严格,但美国在其《关于拦截的爱国者法案》和《2001年阻止恐怖主义法案》下有一连串违反欧盟隐私法的行为。欧盟根据其关于安全港的指令,强烈反对未经消费者同意自由使用消费者个人数据和个人健康数据,这仍然是美国的一个主要问题。这一问题在欧盟和美国之间仍然处于僵局,毫不妥协。美国和欧盟的争论主要体现在社交网络和文化社交网络的隐私差异上。德国消费者保护部长Ilse Aigner删除了她的facebook账户,以抗议社交网站的新隐私设置[7]。欧洲法院在一起针对窃听其客户和版权执法的案件中禁止丹麦Eircom ISP[8]。瑞典议会议员玛丽亚·阿布拉罕松(Maria Abrahamsson)就交通数据做出了决定[9]。德国反对美国在恐怖主义调查过程中访问欧盟银行账户和银行数据的请求。德国司法部长在布鲁塞尔欧盟下次会议上阻止了美国的请求,因为该请求违反了欧盟隐私法,侵犯了对权利的有效保护[10]。
六、 欧盟与美国的法医证据
欧洲网络法案件中的证据法原则同意这样的观点,即举证责任在于控方,而证据的份量与可证明要素的相关性有关。美国法院也遵循同样的原则,即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检察官都负有无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然而,欧盟不承认表面价值的证据。要求证据必须由两个相互作用的事实组成,这两个事实可能使另一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存在或不存在。美国第四条第401条规则使用了“相关证据”一词,在证据普通法中,该词是指某一特定证据问题的倾向,即证明或反驳案件的一个法律要素,或具有证明价值,以更接近或不接近案件的一个要素。美国和欧盟都让法官来解释相关性问题,这使得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具有主观性和不一致性。欧盟正在建立独特的网络犯罪取证原则,这些原则应该能够实现准确的计算机取证和为法庭准备证据。它们必须符合某些针对常见安全漏洞的稳健有效策略;相关证据;犯罪现场程序;数字证据简报和协调;初步准则。美国并没有专门的先进技术,也并没有在适当的时候收获库存的概念化计划。
七、欧盟与美国关于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指南
欧盟正在确定提交计算机数据作为证据的电子证据的各个方面;计算机数据作为书面证据;不稳定的证据,因为它们很容易被删除或消失;数据的高度复杂性和存储数据的程序化快速保存。美国维持传统的普通法证据规则,该规则具有实践性、主观性,且未被任何立法机构标准化[11],[12]。欧盟关于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指南是根据关于此类证据可采性的一般原则制定的。美国在电子证据和专家证人对此类证据的解释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证据获取程序。美国法院遵循传统的证据程序。欧盟电子证据文件以前曾提出过许多法律规则问题,但随着数字签名立法的出现,电子材料已作为纸质材料获得了一些法律地位,美国至少在一些州也加入了这一行列。
八、结论
显然,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安全、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战争确实需要跨学科知识和国际合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在不侵犯一个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充分管辖多司法管辖区的犯罪;解决普遍犯罪的最佳办法是制定普遍法律。欧盟目前正在解决成员国内部立法的比较和协调问题,其长期目标是向全世界推广。
致谢
我非常感谢我的导师罗伯特·蒙罗博士、威廉·伯恩斯教授、阿诺德·罗森博格教授和圣地亚哥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安娜·潘教授,感谢他们在这项工作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辛勤指导。
外文文献出处:Redford, Mike. “U.S. and EU Legislation on Cybercrime.” 2011 European 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Informatics Conference, 2011, pp. 34–37.
附外文文献原文
U.S. AND EU LEGISLATION ON CYBERCRIME
Mike Redford
JD (Criminal Law), LL.M (Anti-Money Laundering amp; E-Commerce Law),
J.S.D (PhD) Candidate in Cybercrimes
Thomas Jefferson School of Law, San Diego, California. USA
drmikeredford@hotmail.com,reforma@tjsl.edu
Abstract
The adv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ies has created global cybercrime problems. Cybercrimes affect all of us at the time when online transactions are in billions of dollars per year and cybercriminals are costing e-commerce billions of dollars in damages [1]. These are the components of cybercrime through which cybercriminals have perpetrated these areas: hacking, 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phishing, spoofing, identity theft and credit card fraud which have increased in frequency over time. As e-commerce and online businesses are dominating todayrsquo;s business world and as new technologies emerges cybercrime has a bigger impact on the global economy. The U.S. legal systems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eem to be lagging behind in their efforts to capture and prosecute cybercriminals. This paper reviews both U.S. and EU cyber legislations and how effective they are in controlling cybercrimes. The factors affecting U.S. From taking a leadership role in fighting cybercrime is reviewed. EU legislations are compare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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