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规则在双边平台业务中的应用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2:03

Applying the Rule of Reason to Two–Sided Platform Businesses

David S. Evans and Richard Schmalensee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and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摘要:近年来,联邦法院根据《谢尔曼法案》的理性规则对受到质疑的行为的竞争影响进行了分析,其中通常包括将市场定义作为一个关键步骤,这种分析受到对商业现实的敏感性和对有关行为的合理经济分析的适当指导。当涉及到双边平台时,法院应该坚持同样的灵活但有原则的方法,避免无论平台、行为或事实模式如何都适用的僵硬的替代方案。

在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案件编号 16-1454)中,美国司法部以及一些法学教授和经济学家作为朋友写信支持请愿者。他们提出了分析框架,首先要求法院将相关的反托拉斯市场限制在平台的一侧,而这正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主题对行为 3 提出质疑,然后排除该行为对平台另一方的影响,以便根据理性查询规则第一阶段确立反竞争效果。

这种僵硬的做法可能导致法院,而且可能要求法院在分析平台企业据称的反竞争行为和界定相关反托拉斯市场时忽视商业现实、健全的经济学和事实模式。遵循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法庭错误地免除反竞争行为的责任,或者错误地谴责非竞争行为。这种方法应该被拒绝,因为它有利于解释双边平台的商业现实,就像法院通常对企业所做的那样。

一、导言

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第16-1454号)(以下简称“美国运通”)现已提交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该案提出了有关《谢尔曼法案》合理规则对平台企业的正确适用的基本问题,如美国运通,将不同类型的客户与相互依存的需求联系起来——在美国运通的情况下是商户和消费者。在向美国运通最高法院提交的意见书中,美国司法部和一些法律教授和经济学家作为法庭之友支持请愿人,建议在此类案件中要求法院将相关反垄断市场限制在被质疑行为的平台一侧,[6] 然后排除该行为对平台另一方的影响,以便在理性规则调查的第一阶段确立反竞争效应。[7]

这种方法显然适用于所有平台企业、所有可能的挑战行为和所有可能的事实模式。这将大大背离法院长期以来强调的理解商业现实和采用合理的经济分析。由于平台企业是经济中一个巨大且不断增长的部分,采用这种刚性框架将从根本上改变理性规则。而且,正如我们下文所示,它将导致在某些情况下谴责有利于竞争的行为,在其他情况下为反竞争行为开脱责任。

对于提供服务的平台而言,在原因规则分析的第一阶段忽略平台一侧的客户会增加错误风险,而这些服务本质上是由两种不同类型的客户共同且不可见地消费的。7在这些情况下,平台可以向其中一种或两种类型的客户收取共同消费的服务费用,以收回平台成本并赚取利润。例如,餐馆预订服务只有在希望在餐馆就餐的人能够预订并且餐馆能够从潜在的就餐者那里获得预订时,才提供有价值的服务。预订服务可以向用餐者、餐厅或两者收取此项服务的费用。

为了确定约束是否具有反竞争性,在餐馆预订的例子中,平台的匹配服务是联合的和不可分割的,理性原则的第一阶段的推定应该是考虑对两组顾客的影响,考虑他们共同支付多少,最终,共同消费服务的总产出。[8] 提高服务总产出的行为应该受到赞扬,而不是谴责,因为这是竞争的核心美德。[9]

这不是转移负担的问题。如果不至少考虑两种类型的客户和平台之间的整体竞争,就无法知道一种做法是否具有反竞争性,特别是在提供双方客户共同消费的服务的平台上。因此,这种分析必须在理性规则的第一阶段进行,以评估该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

美国运通请愿人和一些amici的主张支持双边平台的相关反垄断市场始终包括平台发生行为的那一方,并且始终排除平台的另一方与合理的经济冲突。对于提供服务的平台来说,这种断言显然是错误的,这些服务是由双方的客户共同消费的,并且是不可感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项服务会受到竞争的影响,而该服务在使用它的客户之间是可互换的。例如,尽管用餐者和餐厅各自从在线预订服务中获得的好处无法合理互换,但他们共同消费的服务与其他在线餐厅预订服务提供的服务可以合理互换。

在提交给美国运通最高法院的意见书中,一些法律教授、经济学家和美国司法部(都是amici)写道,好像他们在要求法院照常执行理性规则。事实上,他们坚持认为,法院总是以一种独特的狭隘和扭曲的视角看待所有平台企业。法院应该拒绝这一请求,相反,在将理性规则应用于双边平台时,应该考虑商业现实和当地事实,就像法院在涉及所有其他企业的案件中所做的那样。特别是涉及到提供联合和不可分割的匹配服务的平台,为了减少错误,法院需要考虑平台的两个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只考虑平台的一面来解决某些问题。

二、双边平台为客户提供相互依存的需求

双边平台使两种不同类型的参与者更容易互动,并从贸易或其他互动中获益。[10] 它们为每个客户群提供访问其他客户群的权限。关键技术特征是,由于两类参与者之间的外部性,每类参与者对平台服务的需求取决于另一类参与者对平台服务的需求。[11] 现在,产业组织经济学和商业战略普遍认为,两个客户群体的需求相互依赖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影响。

相关文献始于2000年,发行了Rochet和Tirole的开创性贡献的工作论文版本,包括数百篇已发表论文和几本主要书籍,是现代工业组织文献的标准和无争议部分。12经济文献的基本见解现在在非技术书籍和媒体中广泛讨论,在商业世界中广泛传播,并应用于商业决策。13

潜在的平台参与者通常会做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决定。他们决定是否加入一个平台,这样他们就可以选择使用它。如果是共享乘车服务,驾驶员必须登录才能使用该服务,乘客需要安装应用程序并建立帐户。加入一个平台后,参与者决定使用该平台的次数,司机决定为特定服务驾驶的次数,乘客决定使用该服务的次数。

对于每组参与者,平台可独立制定接入价格(用于加入平台)和交易价格(用于使用平台)。双边平台的经济理论表明,利润——最大化准入和交易价格——可能低于边际供应成本——甚至为零或负——但至少其中一些价格要远远高于边际成本,这样平台才能获得利润。这些访问和交易价格影响平台的整体使用。他们如何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参与者加入平台和加入后使用平台的需求结构。双边平台在平台的一侧赔钱是常见的,但肯定不是普遍的。

除此之外,双边平台与传统企业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法庭将看到许多平台在这一问题上与争议中的信用卡网络几乎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将信用卡网络与报纸以及两者与共享服务进行比较,这一点显而易见。

三、 只关注平台的一侧可能会导致在假阴性和假阳性中

美国运通请愿人所依赖的法院《泰晤士报-皮卡尤恩》的判决说明了不同的分析模式在实践中如何具有经济意义,这取决于所指控的违规行为、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事实。[12]

向法院提出的问题是,一家拥有读者和广告商双边平台的报纸出版商是否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1节的规定,要求广告商在一份出版物上投放广告,作为在另一份出版物上投放广告的条件。[13] 法院处理这一问题的依据是,它发现广告商有足够的选择在何处投放广告,因此不存在反竞争关系所需的商业杠杆。[14] 鉴于当时法院对搭售的处理方式,没有明显的理由审查搭售对读者的影响,以评估是否存在涉及搭售的反垄断违法行为。〔15〕此外,为了评估报纸出版商是否具有讨价还价的杠杆作用来形成一种反竞争的纽带,仅仅考虑广告的竞争就足够了。18

相比之下,在分析报纸出版商是否违反《谢尔曼法案》第2节进行掠夺时,地区法院审查了该平台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考虑了读者和广告商)是否处于亏损状态。[16] 地方法院比较了双方的收入和费用。[17] 这两方面的计算结果有助于支持地方法院的结论,即不存在违反第2节的情况,最高法院没有批评地接受了这一结论。[18] 由于报纸通常在读者方面赔钱,而在广告方面赚钱,因此,为了捕食分析的目的,孤立地看待任何一方都会忽视商业现实,也没有任何经济意义。

掠夺性定价特别清楚地表明,如果不考虑双方之间相互依存的需求,法庭将如何得出结论,认为行为明显不具有反竞争性(假阳性),而认定行为明显不具有反竞争性(假阴性)。

如果法庭发现基于平台的掠夺性定价在一方收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则可能得出错误的肯定结论。[19] 这是常见的利润——即使在竞争性行业中运营,双边平台的行为也是最大化的。法国一家商业法庭犯下了这一错误,认定谷歌地图通过向网站提供免费地图软件进行掠夺性定价。[20] 巴黎上诉法庭根据法国竞争管理局的意见予以撤销。[21]该意见与《时代》中的地区法院——皮卡尤恩的意见相同,指出应考虑平台双方的收入和成本。[22]

法庭也可能做出虚假否定的裁决。假设《泰晤士报》——Picayune Publishing在不提高读者价格的情况下降低了晚报的广告价格,尽管广告价格高于提供广告的成本,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读者方面的损失,晚报的运营总体上处于亏损状态。进一步假设,这种定价结构迫使其竞争对手退出了业务,因为竞争对手无法在不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与较低的广告价格抗衡,而当时,Picayune Publishing通过提高读者和广告商的价格获得了回报。

如果在这一假设中,地方法院定义了一个只做广告的市场,并仅根据该市场的价格是否高于成本来评估掠夺性定价主张,那么法院就会得出结论,泰晤士报-皮卡尤恩出版公司没有参与掠夺性定价,而事实上它确实参与了。地方法院在1952年实际采用的双边方法可以避免做出虚假否定的裁定。

任何原因分析规则都可能导致误报和误报,在这种规则中,事实发现者忽略了平台的一面。在某些情况下,平台双方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可能不重要,或者由于当前的特定问题而被忽略。然而,在任何理由调查中,法院应该根据商业现实和整体事实模式来分析挑战性行为,然后再决定要考虑什么样的证据。

四、 当平台提供联合且不可感知的服务时,错误风险会增加由两类客户消费

对于为两组客户提供他们必须共同消费的服务的平台,如果受到质疑的行为必然会影响两种类型的客户,则有一个强有力的假设,即作为经济学问题,在第一阶段,理性分析规则,应考虑受挑战的行为对两组客户的影响。

联合消费并不是许多平台所提供服务的一个基本方面。例如,人们可以观看广告支持的电视,享受内容,忽略广告。尽管广告商希望有足够多的消费者关注他们的广告,以证明成本合理,但内容和广告不一定是共同消费的。提供内容和提供广告是分开的。在没有广告的情况下提供内容是可能的,一些消费者愿意为没有广告的节目付费。因此,由广告支持的双边电视面临着来自单边优质有线电视频道和流媒体视频提供商的竞争。

然而,某些平台提供的服务本质上必须由两个客户共同消费,不能单独提供给其中一个客户。考虑一下股票交易,比如纳斯达克。这项服务包括帮助买卖双方找到对方并进行交易。服务是共同消费的:买卖双方同意条款,然后完成交易。由于不可能只向买方或卖方提供交易服务,因此交易服务也是不可出售的。任何想从事这项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向这两个集团提供服务。

当联合提供服务时,一方和对方站在服务的两端。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平台参与者可能在服务的任何一端,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情况。人们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既是消息平台(如WhatsApp)上消息的发送者又是接收者,也可以是人对人转账平台(如Venmo)上资金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在其他情况下,双方和交易对手必然是不同的。异性约会平台(如Match.com)连接异性成员,支付卡网络(如美国运通)连接持卡人和商户。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平台必须决定如何在共同且不可见地使用服务的各方之间分摊服务成本。例如,OpenTable对通过该平台预订的餐厅收取1.00美元,对用餐者收取0.00美元。[23]如果它向餐馆收取0.75美元的订房费,向食客收取0.25美元的订房费,或者任何其他一组数字加起来为1美元,那么预订的价格仍然是1美元。

分析一个提供服务的平台的行为是没有经济意义的,该平台通过只关注一方的客户为服务支付的费用和从服务中获得的收入来共同消费。这类业务永远不会只向服务的一方提供交易,每次交互都会有一方和一个交易对手从服务中受益。

每次互动产生的经济盈余等于双方对互动的价值减去其产生的总成本的总差额。该平台通过其各自收取的价格来确定双方之间该盈余的分配。

提供联合和不可出售服务的平台之间的竞争,如普通单边业务之间的竞争,通过鼓励更低的价格、更好的质量和更高的产出,导致更大的经济盈余。

一个具有市场力量的平台,如果提供的服务是共同的、不可见的,那么它可能会像任何其他具有市场力量的公司一样,从事损害竞争的行为。关于受到质疑的行为是否已经让买家境况恶化,或者可能会让买家境况恶化的证据——通过某种更高的价格、更低的产量和更低的质量的组合——对于评估来说通常是重要的,或者肯定是有用的。在市场层面上,在考虑双方的情况下,不降低服务质量或提高服务总成本的行为通常不会减少市场总产出或买方盈余。[24]

有一个强有力的假设,即影响共同消费服务一方的行为会影响消费该服务并分担其成本的另一方。在确定价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时,平台必须考虑双方相互依存的需求。影响共同消费服务一方的行为必然影响另一方。因此,有必要考虑在理性调查规则的第一阶段提供共同消费服务的平台的两个方面,以确定挑战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过程。

考虑到受到质疑的行为对互动双方的影响,至少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上,与理性规则调查第二阶段对促进竞争利益的通常评估大不相同。

首先,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没有施加约束的当事人,而在理性调查规则的第一阶段未能考虑涉及平台的双方都可能导致假阴性。例如,一个具有市场力量的就业选配平台可能要求雇主以更低的价格独家列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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