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无过错离婚中的过错因素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2:03

重新评估无过错离婚中的过错因素

原文作者:彼得bull;纳什史伟莎

引言

各州法律领域比婚姻和离婚的规则更为重要,在美国,没有一个领域的法律变化得比这更迅速。离婚法中所谓的无过错革命几十年后,上世纪60年代末,加州在离婚法律和实践方面发起了一场所谓的无过错革命。在全国范围内,从过错理由到无过错理由作为离婚一句的转变发生得很快。在加州法律生效后地五年内,大多数州至少采用了一个无过错理由,没有其他政权在立法大厅或学院有明确地辩护。

从立法接受地标准来看,无过错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变化是否也对又离婚飞线的个人和家庭有利,这是另一个问题。在无过错婚姻出现20年后,长期的高离婚率与许多妇女和儿童不稳定的经济地位有关。

“贫困女性化”以此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美国语言,人们普遍怀疑,离婚发的变化要么将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要么未能提供家庭关系法能够并且应该建立的保障。

(一)介绍

美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的离婚改革“正处于十字路口”。在1969年加利福尼亚州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无过错离婚立法之前,许多律师、法学家、社会学家和立法者对美国基于过错的离婚制度的明显缺陷感到不满。他们认为,离婚不应该仅仅基于传统的过错理由,如通奸、遗弃。相反离婚应该被视为一个令人遗憾的,但有必要法律定义的婚姻,即其失败在哪。导致婚姻破裂的因素并不全是片面的和完全基干一个有罪的错,但他们也不相容和不可调和的差异造成的夫妻双方。此外,在基于过错的离婚制度下,一些婚姻不幸福的夫妇常常不得不编造各种过错理由来离婚,并诉诸于伪证,往往是在他们的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更富有的美国人越来越多地利用来自姐妹州离婚工厂的可疑移民离婚,或来自向美国户籍提供“快速”24 小时离婚。因此,美国的无过错离婚立法旨在善意地弥补过错离婚制度所固有的诸多弊端和缺陷。、

然而,这种所谓的无过错离婚革命在过去30年里发展除了一些非常严重的缺点。20实际70年代,无过错离婚首次在大多数州实行,当时离婚率飙升,除此之外,令人不安的是,许多法院未能为离婚后的妇女和儿童提供足够的经济保护。因此,许多离婚的孩子因此造成了长期的心里和经济的损失。事实上,许多评论员已经得出结论,美国无过错离婚革命已经失败。

这些在无过错离婚制度中固有的非常严重的和令人不安的问题产生了一些最近的文章和论文,认为过错因素可能仍然在无过错离婚中发挥着合法的作用。这也正在重新评估过错在离婚中作用的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研究所最近采纳了一些建议,如《家庭解散法原则》,这些原则都为辩护完全废除离婚时婚姻解体的所有过错因素。

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通过恢复过错理由作为在美国确保离婚的唯一手段来让“时光倒流”。相反,本文将探讨过错的因素,当适用于严重或严重导致婚姻破裂的婚姻不当行为时,仍然可以为离婚的配偶带来更多的社会、经济和法律保护。同时在婚姻关系中建立更大的责任感。

(二)保护美国家庭法下的婚姻权力和义务

如果不首先解决婚姻作为我们社会最重要的基石之一的潜在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后果,就不能充分地解决美国地离婚理论和实践。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说法,婚姻是“生活中最重要的关系,与一个民族的道德和文明的关系比任何其他制度都打。”因此,婚姻及其接触一直受州立法机关的控制。

(三)重新评估无过错离婚中的过错因素

分担养育共工作,并希望双方尊重和关心对方,只要法律试图兼顾私人和公共责任,它就必须努力界定何种行为和何种责任引发个人义务和索赔。

除了没有美国州或外国的事实,Weitman教授建议用合同替代婚姻的法律地位,这是不现实的,原因还有很多。首先,大多数当事人现在都拥有各种合同权利,以婚前或婚后的协议的形式来修改或改变他们的法定婚姻财产和赡养权在许多州,未婚同居夫妇也可以通过适用非婚姻协议和其他衡平法上的不久措施来获得列举的经济支持和财产权。其次,如果当事人能够私下签订合同,而不受国家对婚姻的所有规定的约束,那么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保护来防止可能的对合同一方的剥削。最后,尽管最近的社会发展涉及到另类的生活方式和非传统的家庭,“大多数美国人仍然以传统的方式结婚,并且继续认为婚姻是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关系。”最近的实证研究已经重申,婚姻和核心家庭理想在当代美国社会继续服务于有价值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功能。

然而许多学者和其他评论家不切实际地忽视了婚姻和核心家庭在美国作为一种有价值地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地持续力量和可行性。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竞 选问题,在现实中往往把婚姻和 家庭的价值放在非常低的位置。舒尔茨和韦茨曼教授 以及许多同时代的评论家,记录了美国非传统家庭的成长。非婚同 居,作为美国的一种社会发展, 1970年到 1980年经历了五倍的增长,“有强烈的迹象表明这一趋势将在未来持续下去。”因此,“非传织统家庭”在美国仍然是合法的。

州法院和立法机关也必须解决的问题。然而,认识到非传统家庭的需要和义务,并不一定需要对婚姻和核心家庭理想的全面破坏,因为美国家庭法,在其目前的演进转型中,仍然能够解决、纠正和纳入舒尔茨、韦茨曼等人的合理关注。没有必要宣称婚姻和传统的核心家庭是“过时的”或“时代错误的”。例如,除了未婚同居者在非婚姻合同协议中定义彼此经济需求和义务的合同权利之外,异性恋或同性恋非婚同居和家庭伙伴关系法对地位的影响越来越多地以以下形式出现在美国家庭法的前沿:(1)在越来越多的美国城市颁布的家庭伙伴关系条例;(2)一些公司提供的就业福利,不仅提供给员工的配偶,还提供给未婚同居的国内伴侣58:(3)工人补偿裁决和其他法定救济,在许多州提供给依赖的未婚事实上的配偶,以及已婚配偶。虽然这些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温和的倡议尚未得到实质性的支持,但它们却是美国家庭法的第一步,承认非婚同居和家庭伙伴关系法是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另一个证明承认非传统的家庭伙伴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地位的例子是瑞典、丹麦和挪威的家庭关系法,而不削弱婚姻和核心家庭作为首选的同居形式的重要性。例如,瑞典政府采取了一种现实的方法,通过替代保护法规,在法律上承认婚姻和非婚姻的异性恋和同性恋同居这些法规为未婚同居伴侣提供了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基于瑞典立法的法定模式可能有利于美国州法院和立法机构解决未婚同居者之间的纠纷,而不受限于通常不充分的合同补救措施。62因此,对美国州立法机构和州法院来说,更好的办法是承认和保护传统和非传统家庭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因为它们目前在当代美国社会中共存,为每一个家庭提供替代的法律权利和补救措施。社会结构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公共政策,以及公民现在和未来的需要。

最后,那些仍然质疑婚姻价值和传统核心家庭理想的美国评论家也可以从各种马克思主义和前马克思主义社会在过去70年对婚姻和核心家庭的错误做法的经验中获益。例如,早期苏联共产党人的希望是削弱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他们认为这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持其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剥削工具。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办公室单方面提出申请来逃避婚姻。否则,就没有必要缔结正式婚姻,因为苏联事实上的同居也得到承认。然而,随后的苏联立法发现有必要恢复国家对婚姻的监督,并为离婚设置巨大的障碍。类似的事态发展在其他马克思主义国家和前马克思主义国家也发生了。因此,那些曾经致力于激进的社会变革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已经无法显著地改变传统的家庭结构。这些失败的社会实验进一步证明了核心家庭的非凡的复原力,以及它在养育儿童和使其社会化以及为其成员提供经济和社会支助方面的宝贵作用。

(四)无过错离婚中的过错因素

美国的离婚和离婚都是由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既然婚姻和现代美国家庭仍然 服务于有价值的社会、法律、生态。大多数州的基本公共政策是提倡结 婚,不鼓励离婚,除非双方当事人遵守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指导原则。自从所谓的无过错离婚革命以来,许多评论家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过错在美国离婚诉讼程序中的作用 。然而,这些评论家犯了两个严重的错误,他们认为在美国允许离婚时过错“不再是一个问题”。首先,“无过错”补救法律在本质上很少是真正的“无过错”,而且常常在严重或恶劣行为的一般规则中包含过错例外。其次, 相当数量的美国司法管辖区仍然保 留了一些离婚的过错理由,大多数 司法管辖区仍然利用各种过错因素来决定配偶赡养费赔偿、离婚时婚 姻财产的公平分配,或两者兼而有

之。

补救“无过错”立法,无论是适用于“无过错”汽车保险、“无过错”工伤赔偿法规、“无过错”严格产品责任法,还是适用于“无过错”离婚法 本质上很少是真正的“无过错”。尽管这些补救法律试图通过部分减轻证明另一方过错或行为的传统举证责任,为受害方或受委屈方提供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补救的“无过失”法律都没有完全废除或取消被告对其涉及严重或恶劣行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

例如,尽管大多数州现在为其公民的利益采用了某种形式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但这些法规在本质上并不完全是“无过失”的。确实,在一个特定的法定经济门槛(通常很低)以内,被保险的汽车司机或乘客不能就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起诉其他司机而受害方必须寻求自己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法定规定的伤害,包括死亡、肢残、毁容或永久丧失身体功能,通常不受这一'无过错'限制;而财产损失通常不包括在“无过失”汽车保险之内。事实上,一些评论家现在把这些“无过错”的汽车保险法规称为“部分侵权豁免”法规。StephenSugarman教授进一步指出:即使是相对纯粹的无过失事故补偿方案,在极端情况下,仍然通常承认故障的残余作用。在工伤赔偿中,故意的自残,一方面是酒吧工人的索赔,特别是恶劣的雇主行为,另一方面导致增加赔偿或者在工伤赔偿的基础上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即使在新西兰,事故法基本上已经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对事故受害者的全面赔偿计划,受害者仍然保留权利,在特殊情况下,要求惩罚性赔偿。

此外,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线色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所接受的所谓“无过错”严格产品责任补收措施,现在近似于针对缺陷设计和缺陷警告案件的疏忽可预见标?这构成了绝大多数的产品责任索赔,而消费者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行为始终是相关的。

同样,在美国相当多的州,所谓的“无过错”离婚法在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无过错”。可以用美国许多州离婚法的公共政策原理来解释,这些法律仍然考虑到离婚时各自配偶的责任和责任,在某些方面,这可能类似于侵权责任。Twila Perry教授观察到:

可以很容易地假定,在无过错离婚的广泛颁布之后,侵权法和离婚之间的任何类比将不再可行。毕竟,无过错原则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将残忍、伤人或应受责备的行为从离婚诉讼程序中排除。但是,如果无过错离婚的理念与侵权法的最新发展更加同步的话,与侵权法的类比仍然有可能为在婚姻结束时遭受损失的一方提供救济。无过错保险和严格责任等方法消除了在某些侵权领域对过错的考虑。相反,他们关注的是损失补偿的原理和机制。

虽然这位作者严肃地质疑“无过错”保险法规和严格的产品责任侵权法是否实际上已经消除了对过错的所有考虑,我确实同意 Perry教授的观点。评估认为,离婚改革的适当重点必须是促进对婚姻损失的公正补偿。因此,无论如何定义各种各样的“无过错”补救法律,无论这些法律如何被描述和形成,目即使是出于最好的意图,然而,基于非常强大的潜在英美法律先例、 上会习俗和国家公共政策,一个人仍 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社会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构成了任何“无过错”制度的一个严重的内在缺陷,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无过错”法律,包括“无过错”离婚法律,往往需要排除或例外对待严重或恶劣行为的一般规则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的许多司法管辖区,过错仍然是一个因素。

许多法律评论家和学者在评估美国的“无过错”离婚革命,以及总体上的离婚改革时所犯的第二个严重疏忽是,他们未能认识到并充分处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无过错”离婚革命近三十年后,美国相当多的州仍然保留着离婚的各种过错理由,仍然利用某些过错因素来决定配偶赡养费和离婚时婚姻财产的公平分配。例如,正如家庭法从业HarveyL.Golden和J Michael Taylor所恰当地观察到的:批评“错误”离婚法的人认为,如果没有离婚的捷径,人们面对痛苦处境的正常反应不是尽力去处理它,而是继续痛苦,让你周围的人,包括你的孩子,也感到痛苦。这在某些情况下无疑是正确的。因此,在传统的离婚理由上加上无过错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阀因为它允许从明显是错误或已成为错误的婚姻中逃生。

然而,这些同样的批评者错误地认为,联邦中每个州采用无过错理由,预示着过错制度的有利终结。这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大多数州都将无过错理由纳入了他们的传统框架,而不是用一种体系替代另一种体系。在美国53个司法管辖区中,至少38个司法管辖区认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或赡养费方面存在过错。

当婚姻破裂时,双方不能指望继续他们以前的生活方式而不改变。通常情况下,经济上不太可行的配偶--通常是那些有照顾孩子责任的没有工作的妻子--会受到特别严重的打击。法律的目的应该是减轻离婚对经济的破坏,并尽可能使有需要的配偶恢复健康和经济独立。这需要对各方的财政捐助、资源和需要进行彻底的经济分析。它还需要告别试图找到该受责备的配偶的分心,并对他或她的不当行为给予评价。

Ira Eliman教授同样认为,过错因素在离婚诉讼中不再起任何作用。

侵权法和刑法更好地发挥了过错原则的潜在有效功能,而试图通过[基于离婚的]过错规则来服务它们,可能会在解除诉讼的解决中造成严重扭曲。过错规则的一个可能的功能,即对不良行为的惩罚,通常甚至被过错国家所否认。它最好留给旨在服务于它的刑法,这样做恰当地触及了比过错国的婚姻不当行为规则更小的婚,不当行为范围。第二种可能的功能,即对另一方配偶的殴打或精神虐待所造成的非经济损失的补偿,最好留给侵权法去做。

认识到美国有相当多的州还没有采用“真正的”无过错离婚制度,使之成为美国家庭法的真正重述。127埃尔曼教授作为该项目的首席记者,在其他列举的顾问和成员咨询小组的协助下,负责起草《家庭解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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