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尼日利亚的基本财产权与住房权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03:03

论尼日利亚的基本财产权与住房权

Akintunde Otubu

摘要:住房作为庇护所,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它是一项金融投资,是地方、区域和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住房与人类整体发展的典型相关性,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公民是否有权获得适足住房,以保证公民要求国家履行这一权利;以及是否应该有这样的权利?

人们承认,住房是人和国家实现最佳效用的先决条件。不幸的是,由于论文中阐述的显而易见的原因,住房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同。尽管如此,国家还是希望为个人实现这一权利创造有利的环境,因为它对国家的财富和健康产生连锁反应和倍增效应。

正文:

住房作为庇护所,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它是一项金融投资,是地方、区域和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1] 住房对人类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除了提供自然元素的保护和为个人财产提供仓库外;符合当代现代标准的住房,必须提供这样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使住房有利。[2][2][3][4] 住房对于个人的身体健康以及个人的自尊感和在社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住房对于儿童和家庭的福祉和健康至关重要。实证数据证明了为什么某些孩子在学校表现不佳、为什么他们落后于同龄人与稳定住房的关系之间存在相关性。[5][3][6]

鉴于住房与人类整体发展的典型相关性,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公民是否有权获得适足住房,以保证公民要求国家履行这一权利;以及是否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回答这个相关问题,以便了解国家干预这一领域的必要性。当然,倡导获得体面、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权利是有实际的、成本效益的理由的。对于那些居住在住房条件不足的人来说,他们面临着无数的问题;其中至少包括铅中毒、老鼠咬伤、火灾、窒息(来自通风不良的系统)、传染病、哮喘、其他形式的疾病和电击引起的多种健康和安全问题,以及偶尔发生的戏剧性事件,例如整个建筑物的倒塌。除了空间的物理条件外,过度拥挤还会产生或加剧压力和家庭紧张以及疾病。恶劣的邻里条件往往与犯罪和缺乏人身安全有关。[7]1因此,适足住房权是健康生活和人类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本文着手研究权利的概念,因为它与住房有关,并就尼日利亚法律是否存在基本的住房权利展开讨论。上述的一个推论是回答尼日利亚法律是否应该承认这种权利的问题。因此,该文件按顺序列出。

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不)执行某些动作或处于某些状态的权利,或者是其他人(不)执行某些动作或处于某些状态[8]2 的权利。当我们称一个人的任何事物为权利时,我们的意思是他对社会有有效的要求来保护他所拥有的权利,无论是通过法律的力量,还是通过教育和意见的力量。根据 JS Mill 的说法,“那么,我认为拥有权利就是拥有社会应该保护我的东西”。[9]3 权利支配着大多数现代对什么行为是适当的以及什么制度是公正的理解。权利构成了我们政府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以及我们所认为的道德形态。 接受一组权利就是批准自由和权威的分配,从而认可关于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某种观点。

然而,权利的讨论无处不在,它是人类和社会与生俱来的。人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房东有权要求他们的租户支付租金,学生有权被公平地评分,动物有权不只是为了给人类带来快乐而受苦,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当我们污染水时,我们侵犯了后代的权利。这些声明断言,地主、学生、动物、胎儿和后代都有权利。然而,房东、学生、动物、胎儿和后代似乎没有太多共同之处。当人们要求清楚时,很难准确说出什么是权利。[10]4

什么是权利?权利的内容是一出不断演变的戏剧,因为那些缺乏他们所认为的基本权利的人,连同他们的知识分子和政治支持者,提出新问题,提出新要求,并在政治上组织起来,以维护和形成社会理解的新元素并接受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东西。[11]5

关于权利的理论化有着超过 500 年的悠久历史。[12]6 然而,当谈到当代对权利的讨论时,人们普遍认为智慧的开端是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提出的司法地位分类。 霍菲尔德是一位法律学者,他试图阐明一般法律,特别是权利的概念。他介绍了几乎所有当代关于权利概念的讨论都采用的术语。它几乎普遍使用的原因是霍菲尔德的关系揭示并消除了“正确”一词中的严重歧义。它们为清晰地思考主题提供了必要的先决条件。[13]7

霍菲尔德注意到,即使是受人尊敬的法学家也会混淆“权利”一词的各种含义,有时会在一个句子中多次转换该词的含义。他写道,语言的这种不精确表明思想伴随着不精确,因此也表明由此产生的法律结论也是不精确的。为了便于推理和澄清裁决,他试图通过将权利分解为八个不同的概念来消除歧义 。为了消除歧义,他对这些术语进行了相互定义,将它们分为四对法律对立词和四对法律相关词。 霍菲尔德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即一个必须始终与另一个匹配。如果 A 对 B 有权利,这相当于 B 有义务尊重 A 的权利。 如果 B 没有义务,那意味着 B 有自由,即 B 可以为所欲为,因为 B 没有义务避免这样做,而 A 无权禁止 B 这样做。每个人都位于与其他人的关系矩阵中。通过总结所有这些关系中所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分析师可以确定自由度——如果表明没有人有权阻止给定的行为,一个人将被认为具有完美的自由——和自由的概念是否包含在普遍遵循的实践中,从而确立一般的道德原则和公民权利。 因此,他的分析以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没有这些权利和义务,自由或特权将不复存在。因此,说您拥有权利意味着您可以就尊重和执行您的权利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这种推理是承认、尊重和执行世界各国宪法中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一类权利和自由,它保护个人免受政府和私人组织和个人的不当行为,并确保个人有能力不受歧视或压制地参与国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它们通常被归类为第一代权利,其执行的前提是政府不干涉公民行使这些权利。

然而,许多思想家和活动家认为,这些第一代权利过于狭隘,无法定义自由和平等公民的范围。他们争辩说,只有通过履行一系列额外的要求,包括食物权、住所(住房)、医疗保健和就业权,才能实现这种公民身份。争论认为,第二代经济“福利权利”有助于确保第一代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权利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不仅仅是纸上的保证。[14]8

这些福利权利,在概念上被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涉及人们如何共同生活和工作以及获得基本生活必需品。它们基于平等的思想,并保证获得基本的社会和经济商品、服务和机会。随着早期工业化和工人阶级崛起的影响,它们越来越成为国际认可的主题。这些导致了对尊严生活意义的新要求和新观念。人们意识到,人的尊严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干涉。[15]9 经济权利通常被认为包括工作权、适足生活水平权、住房权 如果您年老或残疾,则有权获得养老金。经济权利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某种最低限度的物质保障对于人的尊严是必要的,同时也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例如,缺乏有意义的就业或住房可能会在心理上贬低人的受保障的生命权。因此,这意味着一个人只有在他的适足住房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享有宪法赋予的生命权。

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项社会政治原则,即任何人不得禁止或阻止人类获取、持有和交易(与自愿方)尚未为他人所有的贵重物品。因此,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如果事实上是正当的,则应该在公正的人类社区中享有尊重和法律保护。例如,在西半球,美国,财产是一个与个人权利更相关的概念[16]10 或个人所有的私人资产,是指公民对实物的关系所固有的一组权利,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众所周知,财产权一般为个人所有,因此社会集体的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几乎不为人知的东西。[17]11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下,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都被视为基本权利,是与人民一起带来的,作为他们的遗产,任何政府都不能正当损害和破坏。[18]12

财产权是指所有权[19]13 ,所有权涉及一系列权利——使用权、出售权、质押权、遗赠权,以及在某些限制下,销毁权。[20]14所有权的概念可以比喻为在其统治的罗马学说dominus有权的财产在土地的绝对和专有权。[21]15

首先,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承认。许多哲学家、法学家和评论家都强调了产权对于国家有序发展和增长的首要地位。[22]16 一位评论家认为,[23]17财产私有权是古代所有基本权利中最光荣的,因为关于这一权利的起源和正当理由的哲学和经济理论层出不穷。大多数宗教思想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财产私有制对于在此生的条件下充分表达人格至关重要,因此将其视为基本的个人权利之一。[24]18 用一句话来说 卡姆德勋爵 CJ [25]19

“根据英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每一次入侵,无论是多么微小,都是一种侵犯。没有我的执照,任何人都不能踏足我的土地。如果他承认这一事实,他必定会通过辩护的方式表明,某种实在法赋予了他权力或免除了他的权力”

私有财产权得到国际法、地区法律和条约以及国家法律的承认和承认。 《世界人权宣言》文书[26]20 规定“人人有权单独拥有财产以及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其财产。[27]21《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28]22 还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和保护。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的财产权应当得到保障,除为公共需要或者社会的普遍利益,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外,不得侵犯。

在国家层面,尼日利亚 1999 年宪法[29]23 规定“根据本宪法的规定,尼日利亚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在尼日利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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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权利的国际文书

Padraic Kenna

摘要:住房权在尊重人的尊严的基础上,保障穷人和被剥夺权利者的最低住房供应。这些权利现已在许多国际公法文书和条约以及国家宪法、法律和判例中得到确立。越来越多的法律对国家义务以及住房权的性质和范围给予了更多的定义和澄清。住房权利正在从住房和社会住房扩展到包括住房系统的所有要素,包括住房作为财产,住房融资,基础设施,环境和监管系统。但是,除了对这些要素进行监管之外,这些住房权能否被纳入住房和金融市场监管新时代整体住房系统治理的模板?

关键词:住房权; 法律因素; 社会因素;财政因素;规章

住房权利:我们为什么需要它们?

在金融全球化、移民、社会住房私有化和住房作为商品的市场化的背景下,住房权利具有新的相关性然而,在应对涉及大量无家可归者的国际灾难时,他们的缺席是惊人的,比如美国的卡特里娜飓风,次贷危机中损失超过5000亿美元,以及全球投资银行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和其他银行的倒闭。在快速增长的城市贫民窟的全球经济增长,6 10亿人没有足够的小时- - -荷兰国际集团 ,越来越多的无家可归和支付能力问题在城市地区,7和住房的影响在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和对环境和城市也强调了需要一个现代住房维权途径。

住房和衣食一样,一直被视为生活的必需品。但在许多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城市,它作为一种市场商品和资产被生产、交换和抵押。这两种职能之间的紧张关系构成了各州住房政策的不同之处。各州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住房开发和调控。今天,全世界的房主都被鼓励把他们的房子看作是一种资产,一种未来可继承的财富和抵押资产。然而,住房市场与任何其他资产市场一样,容易出现繁荣和萧条,这对各国处理住房权利的方法具有重要影响。

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政府接受市场作为住房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干预以规范市场的过度行为,并在市场失灵时进行干预。马尔库塞和基廷指出,这两种主要政治观点之间唯一的分歧在于失败有多严重,以及政府应该对此做些什么这些住房方法可以与住房权立场形成对比,在这种立场中,政府的首要义务是确保所有人都有体面的住房,以一种服从于这一目标的方式管理和规范营利性市场。营利性市场是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政策的默认立场,公共行动仅限于对抗其失败。

政府支持为所有需要的人提供体面的、负担得起的住房,这是住房权方法的默认立场,营利性市场在不干涉或阻碍这一规定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然而,联合国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奎尔·罗尔尼克在2008年10月指出,单靠市场并不能确保所有人都有住房。市场将为所有人提供住房的信念已经失败。当前的危机是这一现实的一个鲜明提醒。家不是一件商品,有四个墙和一个屋顶。它是一个生活在安全、和平和尊严中的地方,是每个人的权利。

已经确立的住房权利

法律的历史作用是保护私有财产和支持市场体系,包括住房市场体系。然而,世界各国政府已经通过国际、地区、宪法和国家法律发展了住房权利。在国际一级,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了住房权利文书,这些文书可以提供一种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法律论述,促进以人为本和其他价值。这些可以调和和重新聚焦于基于商业和商品的住房法的解释,并确实提供了一个女权主义的住房制度的批评在联合国、12项欧洲、美洲和非洲人权文书中,住房权利被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比如《美国人权宣言》。

在国家层面上,世界上至少有40%的宪法涉及住房或住房权利,一些州还引入了允许住房的立法。经修订的《1987年苏格兰住房法》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了住房权,包括所有无家可归者的临时住房权,以及包括大多数无家可归者在内的广义类别的长期住房权。到2012年,长期住宿权将扩大到所有人。这一权利在民事法庭可强制执行,法院可在适当情况下命令向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在法国,通过2007年3月5日的《反对住房权利法》,也确立了可强制执行的住房权利。该法规定了两级补救机制,即由地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有可能将案件提交行政法院。1996年《南非宪法》“保障所有人的住房权利,许多案件导致法院命令具体规定国家采取行动履行这一义务。

利用规划法来实现社会/负担得起的住房和私人住房的一体化、对土地使用的控制以及基础设施和便利设施的质量,现在正被广泛认为是实现某些住房权利的一种横向但实际的手段世界各地的法院在保障租地权、尊重家园、不歧视、体面的身体标准和驱逐的公平程序等方面发展了住房权利。

这篇短文的重点是国际公法住房权的方法。它试图评估,如果有的话,这种法理学可以在复杂和法律上有争议的住房制度的舞台上,在地方一级有效地促进住房权利。首先,这篇文章的描述性性质旨在突出迄今为止尚处于萌芽阶段的法律论述,这些论述可以适用于住房系统的所有法律方面,如金融、规划、标准等。其次,虽然有价值的判例正在世界各地建立,特别是在澳大利亚、非洲、亚洲、美洲和俄罗斯联邦,作者的分析仅限于国际法和欧洲的关键发展。无论正确与否,这被视为一个关键地点,在这个地方,住房作为一种必需品和作为一种商品或资产的两种功能,在日益增长的人权法律审慎的背景下争夺霸权。

住房权利框架

几乎所有国家通过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承认住房权利,其中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并有权在失业、疾病、残疾、守寡的情况下获得保障,年老或其他缺乏生计的情况是他无法控制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由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通过,第17条第1款。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涉,其荣誉和声誉不得受到非法的攻击。2. 人人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同样,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承认住房权,目前已得到近150个国家的批准。

本盟约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充足的食物,衣食住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实现这一权利,并认识到在自由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的根本重要性。虽然这些文书没有规定批准国所采用的住房制度的性质,但它们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这些住房权利,履行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不歧视和直接立法措施,适当的政策,以及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实现这些权利一般意见4号。《适当住房权》规定了国际公法赋予所有人法律上的最低核心保障这些是租赁权的法律保障、服务、材料和基础设施的可用性、经济适用房、可居住房、无障碍房、在合适位置的住房以及在文化上适当建造和选址的住房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文书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到2000年全球住房战略》、《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进一步的联合国国际文书规定了移民、残疾人和其他人的住房权利。

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成立于 1949 年,现在有 47 个成员国,通过《欧洲社会宪章》和《修订宪章》 并通过其《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间接方式促进住房权利!欧洲人权公约“ 。 其人权专员托马斯·哈马尔贝格先生,最近明确了住房权,障碍和执行方面的差距的法律保护,建议对这些权利如何被实现。

采用欧洲社会宪章和修订宪章的国家!RESC “接受作为其政策目标,以一切适当的国家和国际方式追求实现宪章中的权利和原则可以不受歧视地有效实现的条件。宪章包含重要的资源不足者获得社会和医疗援助的权利, 确立与身心障碍者、儿童和青少年有关的住房义务, 以及家庭获得社会、法律和经济保护的权利,包括国家义务提供家庭住房。《社会宪章》赋予移民工人在获得住房方面平等对待的明确权利,并规定老年人有权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住房。 RESC 第 30 条关于免受贫困和社会排斥的权利,包括缔约国有义务促进有效获得一系列服务,包括住房。

RESC 第 31 条确立了一项表面上全面的住房权,涉及住房的三个要素。 为确保有效行使住房权,缔约方承诺采取旨在:

促进获得适当标准的住房。

预防和减少无家可归现象,以期逐步消除。

使没有足够资源的人能够负担得起住房价格。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ECSR “通过各州的定期报告和集体投诉系统监督各州遵守《宪章》的情况,该系统允许经批准的组织向国家提出投诉。它制定了关于合同安全、可用性、分配、充分性标准的明确合法的住房权利标准、宜居性、可负担性和住房的适宜性。

FEANTSA v. France的集体诉状对第 31 条规定的义务作出了重要澄清,其中规定,承认第 31 条规定的义务,同时不强加“结果”义务,必须采取“实用和有效,而不是纯粹的理论形式。”本案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通过批判性地评估法国住房市场体系中的大量社会条款,就其逐步实现所有有住房需求的人的住房权利而言。虽然法国可以展示重要的住房活动,例如每年新增 100,000 个社会单位、无家可归问题的主要支出、住房权利立法!这是 DALO 之前的” 、关于标准和驱逐程序、保有权保障和其他措施的可执行的住房法规,ESCR 认定违反了第 31 条规定的住房权利。 ESCR 通过行政、预算、法律、统计和其他数据推测,质疑其在实现所需的结果——防止无家可归和持续减少住房需求,并在实现人人享有住房方面取得进展。

ECHR 通过欧洲人权法院创建了一个超国家的人权上诉机制!ECtHR ” ,许多国家也将《公约》纳入国内法。正在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确立各国在住房权方面的积极义务,特别是对于无法自行主张权利的弱势群体,尽管许多来自国内的呼吁法院未能与欧洲人权法院取得联系虽然欧洲人权法院没有义务要求国家普遍提供住房,但结合了关于国家防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义务的第 3 条和关于国家尊重隐私、家庭和家庭生活的第 8 条的义务,正在制定一些法律规定的最低国家义务。例如,在Marzari诉意大利,为公共当局从一个严重残疾的个人痛苦,因为提供这种拒绝对个人的私生活影响住房援助,义务,建立了。此外,第 8 条规定的积极义务已下令国家采取行动保护废物处理厂免受气味和滋扰,来自化工厂的有毒排放物、来自钢铁厂的环境污染、以及来自酒吧和夜总会的噪音。

国家法律中提供的一些住房权利,例如国家住房的权利,被视为财产权,从而受益于欧洲人权法院关于防止国家干预该权利的第 1 号议定书第 1 条的保护。这导致对此类住房权利的进一步阐述,以及国家在公平程序和快速实施方面的义务!第 6 条“第条和实施中的非歧视!第 14 条” 。当然,这种判例建立在先前存在的国内权利或权利之上,而不是任何新权利的创造。欧盟bdquo;欧盟...

虽然 1957 年的罗马条约和随后的欧盟条约没有直接提及住房权,但许多欧盟社会政策,特别是推动商品和服务单一市场的努力,对住房权和住房政策有影响。为了避免“逐底竞争”和在缺乏欧盟机构能力的情况下!除了劳工立法之外”,为了在社会政策领域引入最低标准,共同体在 1990 年代制定了一种基于“基本社会权利”的替代方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欧盟法律通过公共或私人领域的非歧视来提供住房权利保护以移民工人身份、种族或族裔为由的准入或性别。根据 1993 年《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指令》,整个欧洲都禁止住房合同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不包括具体的住房权,而是第 34 条!3 《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规定:

为了消除社会排斥和贫困,欧盟承认并尊重社会和住房援助的权利,以确保所有缺乏足够资源的人根据共同体法律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则过上体面的生活。做法。

《里斯本条约》已将该措施作为欧盟法律的一部分,将人权和住房权利纳入欧洲法院的判例和欧盟委员会在制定欧盟立法措施时的行动,直接适用凌驾于不相容的国内法之上.

定义和实施义务

国际公法住房权的内容和义务,包括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和根据可用资源逐步实现权利的概念,已经有很多尝试。 除了将政治家和法院在分配社会资源方面的作用并列的复杂法律论点之外,超越程序方法的个人可执行权利的法律自由模型贡献甚微。为了有效地纳入国内法律和先例,在国际监测系统内制定基于法律定义和当代规范的客观、普遍、可量化的标准至关重要。根据可用的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且有时间限制的措施来定义住房权利文书!SMART ”已被证明是难以捉摸的。在联合国层面,已经对通过指标和基准将法律定义的住房权利标准转换为国家住房系统和标准进行了广泛的分析。这暴露出各国倾向于强调其行政和法律措施、负担能力衡量、住房充足性定义、巨额支出水平、详细政策和战略等的好处和复杂性。 然而,法律作为最终权威的作用1991 年,一个联合国委员会强调了面对不同的国家标准、统计信息和政策时的合规性:

人权指标应以尊重人的尊严、公平、社会正义、不歧视、选择自由和赋权、侵犯人权的受害者以及其他被排除在人的尊严之外的人为基础。最后,对遵守人权标准的评估结果是一个平衡的评估,主要是一个法律分析问题。

然而,罗伯逊指出,与用于实现权利的资源水平相关的“最大”等词构成了人权修辞的利剑,而“可用”等词则为国家提供了“回旋余地”。 Hunt 强调了诸如“逐步实现”和“最大可用资源”等术语的可变性和难以捉摸的性质。这意味着一些国家义务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这些可变要素导致了不确定感,这仍然是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一个特征。权利。”

一些住房权利倡导者完全提倡一种基于“点名、羞辱和指责”的“违规行为”,而不是根据定期报告对项目和合规性进行详细的臂长监控。70个的林堡原则和该马斯特里赫特准则已在国际人权法范围内制定,确定了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性质,并确定了对此类侵犯行为的适当惩罚和制裁,应通过国内法提供给地方一级的人民。例如,马斯特里赫特准则建议“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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