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网络诽谤法:尊重名誉与言论自由的思想对比
原文作者 Sandeep Mittal 单位 Former LNJN NICFS
摘要:如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向他人表达情感的首选媒介。人们的愤怒、痛苦、快乐、快乐等情绪的表现大多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则提供这种服务。感情的表现往往跨越了单纯感情和诽谤的界限,吸引了民事和刑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isp的责任也会由法院来承担。虽然几乎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来处理实体世界中的诽谤罪,但大多数国家在网络空间都缺乏这样的法律。本文考察了英美两国对诽谤法的比较研究。美国的诽谤法反映了一个更倾向于言论自由的社会,而英国的法律表明英国人更尊重名誉而不是言论自由。这两种方法可以作为在缺乏诽谤法的国家起草适当的诽谤法的起点。关键词:
关键词:诽谤法;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法;国际私法;网络空间法;网络诽谤
互联网已经成为言论自由的首选表达媒介。“世界互联网用户”增加了826%,从1995年的1600万增加到过去15年的32.70亿,约占世界人口的46%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访问互联网,ISP提供基础设施,允许用户访问互联网和用户生成的内容。与传统出版媒体一样,网络出版物也要承担诽谤责任。本文讨论了美国和英国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线诽谤责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包括适用的欧盟法)中的诽谤法,该法给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于诽谤责任。追踪美国处理诽谤的方法,这主要是基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的支柱,它继续证明了《通信体面法》第230节如何成长为一个“司法橡树”,允许言论自由危及个人名誉。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英美法系在英国网络诽谤特别法的支持下,如何在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之间保持了一种微妙的平衡。通过一个案例,探讨了英国网络诽谤法适用于其他普通法国家的可能性。
早些时候,在美国,ISP的责任是根据普通法框架决定的出版商责任,这取决于它对诽谤性材料的控制程度。在“责任范围”的一端,是一个“公共载体”,对出版物的内容没有编辑控制,因此,作为一个被动的渠道,不承担诽谤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出版商对信息拥有合理的编辑控制,因此,由于能够注意到潜在的诽谤性材料,根据普通法,与作者的诽谤性标准相比,出版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处于“责任范围”中间的是分销商,如果原告证明内容是诽谤性的,并且分销商非常清楚或应该合理地知道诽谤性的内容,那么分销商将承担责任。在Cubby诉CompuServe案中,法院认为,分销商必须知道出版物的诽谤性内容,才有责任,并排除了分销商的严格责任。
在“史密斯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法院推翻了一项法令,该法令规定书商因持有淫秽书籍而负有法律责任,而不管书商是否知道书籍的内容。Cubby案的原则后来在Stratton Oakmont诉Prodigy案中得到了重新审视。它指出了两个案例中isp之间的两个重要区别,第一,Prodigy计划实施编辑控制。其次,通过自动“筛选软件”和编辑人员对内容进行控制。因此,Prodigy被认为是一个出版商,而不是一个分销商。因此,一个谜一般的情况出现了:在Stratton的管理下,对诽谤性材料进行编辑控制的ISP将作为出版商承担责任;但在Cubby的管理下,如果它遵循移交的方式,作为经销商,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国会制定《通信规范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以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种子就播下了。
1996年通信规范法案(CDA):第230节大会记录了它的调查结果,承认“新兴的互联网和isp”为用户提供了更大的信息控制权,这是一个政治多样性、“独特的文化发展和知识活动的无数途径”的论坛,政府的监管最少,“美国人越来越依赖互动媒体”。大会着重阐述了“推广互联网、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和交互式媒体”的方针。保护现有的互联网市场,“不受联邦或州监管的限制”20;鼓励发展“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户对信息的控制”21;“消除开发和使用内容屏蔽和过滤技术的不利因素”22,并确保“有力地实施联邦刑法”23。《CDA》根据第230(c)条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豁免权,其中规定:'保护好心人屏蔽和屏蔽攻击性材料:(1)发布者或演讲者的待遇任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用户都不应被视为其他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或演讲者。(2)任何互动式电脑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均无须因下列原因而承担责任:(A)自愿采取的任何善意行动,以限制供应商或用户认为淫秽、淫荡、淫荡、污秽、过度暴力、骚扰或其他令人反感的材料的访问或可用性,无论该等材料是否受宪法保护;或(B)为使信息内容提供者或其他人能够获得或获得限制获取第(1)款所述材料的技术手段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第230节(c)揭示,国会在通过斯特拉顿奥克蒙特判决解除对isp的束缚的同时,不仅通过提供“出版商责任”的全面豁免来激励他们,而且还赋予他们行使自我监管的任务。这种全面豁免在Zeran诉美国在线25案中进一步扩大,法院认为,第230条消除了出版商和分销商的责任,因此,通过扩大国会意图的范围,在本已令人生畏的第230条周围筑起一道墙。相反,在Barrett诉Rosenthel一案中,如果ISP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出版物的诽谤性内容,则ISP作为发布者要承担责任。即使ISP与诽谤性内容的作者有合同关系,并通过网络广告宣传诽谤性内容,并保留删除内容的权利;法院认为ISP具有豁免权完全免疫的情况下给出了即使在ISP辅助内容提供者创建信息;28的ISP提供问题和框架,用户创建概要文件在网站上甚至用假name29, 30, ISP选择进行少量的更改的内容和选择publication.31的内容即使保证了第三方声明的真实性,或未能核实第三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网站经营者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重要的是,在巴恩斯诉雅虎一案中!, ISP对任何索赔都享有豁免权,而不仅仅是对他人创造的内容的诽谤索赔,除非是承诺禁止反悔的索赔。34法院采用了一个简单的“三叉测试”来决定isp的豁免权,根据第230.35,36,37,38,39条Zeran成为事实上的诽谤法。除极少数情况外,美国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常被法院给予全面豁免40。因此,根据《CDA》,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出版商和分销商享有全面的诽谤罪豁免权,即使他们对内容拥有编辑控制权,并了解诽谤性材料。
230条款受到了法学和社会科学学者的广泛批评,他们将其与“司法橡树”相提并论言论自由不应因网络上的诽谤性言论而损害个人声誉,也不应逍遥法外。42可以说,国会未能预见到互联网和新技术的指数级增长,因此低估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自身获得豁免的广度和深度。43同时,230条款也未能达到其自身的预期目的。这仅仅是因为它使自我监管成为可选的而不是强制性的。44因此,网络欺凌增加了,因为第230条未能激励使用过滤技术,因为ISP意识到全面豁免的特权。45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最不担心的是那些由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傲慢而变得无助的弱势受害者有一种强烈的暗流,表明230条款不再necessary47, 48,应该重新评估伤害从诽谤材料然后今天远低于现有的伤害是由于指数增长的互联网的普遍性质导致实际time49信息的传播。同样,普通法责任标准应该恢复,因为它将恢复在Cubby中看到的分销商责任。50,51,52,也有人认为,DMCA53已经有了关于版权侵权的“通知和删除”条款,这将更好地实现第230条的目标,也就是,一方面鼓励对诽谤性内容的监控和过滤另一方面,平衡诽谤性内容受害者的权利55,57,58,59。总而言之,s230因其宽泛的解释和给予isp的全面豁免而受到批评,而缺乏对诽谤案受害者权利的一点考虑。因此,有必要在普通法上恢复分销商的责任,并将DMCA的“通知和撤下”条款纳入第230条。
历史上,英国的诽谤索赔是根据普通法60、61的“无辜传播者”和“出版”来决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被1996年第62号《诽谤法》第1条所取代,该条规定,在诽谤诉讼中,如果一个人证明他不是被投诉声明的作者、编辑或出版人,他就可以获得辩护,他采取了合理的注意,他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他造成或促成了诽谤性的陈述第一节的第一个要求(1)可以由应用程序第一节(3)64年,第二个和第三个要求可以由第一节中提到的考虑因素(5)65等内容或相关责任的程度决定发表,出版情况和性质,作者、编辑或出版人以前的行为或性格。因此,可以看出,第1(1)条与“无害传播者抗辩”是法定的对等物,可以根据第1(3)和1(5)条的适用来确定。66然而,1996年的《诽谤法》中并没有具体提到ISP。在Godfrey诉Demon Internet67案中,第1条第一次就ISP的责任进行了测试,其中认为,一旦ISP被通知了有害内容,但没有采取行动删除它,它就不能作为“第1条的抗辩”,并将承担责任。戈弗雷仍然是普通法“无害传播”方面的权威。立法者的意图在决定godfrey的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规则69是为了将欧盟欧盟指令70统一到英国的法律中而颁布的。这些法规为充当“单纯管道”、“缓存中介”(71)和“主机”(73)的isp提供了安全港条款。因此,在戈弗雷之后,欧盟规则为isp提供了更好的保护,除了在第19条中,如果ISP被告知有害信息,则根据第1条的抗辩将失效。
在Bunt v Tilley一案中,74岁的ISP,像邮政服务一样促进在线出版,但没有参与出版过程,不作为出版商承担责任,而是被视为不需要辩护的“纯粹渠道”。即使ISP被认为是一个出版商,它也将受到第1节和欧共体法规的保护。在大都会国际诉Designtechnia案(75)中,法院认为,由于“谷歌”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在选择搜索词方面没有任何作用,它不能阻止诽谤性片段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因此,谷歌作为一个普通法上的非出版商,不需要根据第1条进行辩护。在Budu诉bbc .76案中也有类似的解释。在Karim诉Newsquest Media Group,77, ISP作为一个网站运营商受到第19条的保护,因为它对诽谤性材料并不知情,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诽谤性内容。然而,在Kaschke v Gray一案中,一家ISP作为博客运营商被判负有责任,因为它行使了编辑控制权。这两个重要的案例讨论了ISP作为博客运营商的角色。首先,在戴维森诉habeeb79案中,谷歌没有根据第1节采取合理的注意,因为它在接到通知并最终同意并参与继续出版后,没有删除该出版物,因此负有责任。在Tamiz v谷歌,80案中,高等法院将谷歌比作涂鸦墙的所有者,后者无权对涂鸦内容负责,并受第1条和第19条的保护。然而,这一决定被上诉法院81推翻,它认为谷歌既不是主要出版商也不是次要出版商,但在收到通知后,它知道诽谤性声明的出版,因此,谷歌无法获得第1节的抗辩。
《诽谤法的进一步演变:2013年诽谤法》法律委员会的研究结论是:“hellip;hellip;根据1996年的《诽谤法》第1条,二级出版商可获得的辩护应重新审查“82”和“hellip;hellip;审查到在《欧洲人权法》所强调的言论自由与法律保护他人名誉的合法目标之间取得平衡”83。联合委员会84建议,无论是否知道作者的身份,都应保护在线诽谤受害者的声誉,并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节制,以便在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最后,根据《201388诽谤法》及其相关规定,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设立了额外的辩护第5条适用于网站运营商收到关于在线诽谤声明的通知如果经营人表明它没有发表声明,则可以根据第5(2)条提出抗辩。91然而,如果原告根据第5(4)条的规定证明诽谤性陈述的海报是原告无法辨认的,则该抗辩将被驳回。申索人通知运营商关于诽谤帖子和如果运营商没有回应投诉通知。此外,如果索赔人对经营人对94后表示恶意,则抗辩将被驳回,但抗辩不会因为经营人对其他人的员额进行了删减而被驳回。95如果原贴人在收到通知后同意删除帖子,则经营者必须在48小时内删除帖子,但也必须在“如果经营者没有办法联系发帖人”48小时内删除内容虽然2013年法案中的某些术语,如“经营者”、“温和派”等,是模糊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解释;第5部分与法规一起阅读,为isp创造了一个广泛的“保护伞”,以防止“战术目标”。第1098条禁止法院“受理对非声明作者、编辑或出版商的诉讼请求,除非对作者、编辑或出版商采取行动是不合理的切实可行的”。但是,如果发表声明的人不同意删除帖子,如何保护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就不得而知了。或许,“第五部分保护伞”使天平更倾向于言论自由,而不是对保护免受诽谤的权利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它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安全阀机制”和一个“信息收集工具”,如果他们决定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而上法庭,这将是有用的。接受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关于出版的作者,99年,“运营商必须发布一个通知投诉与诽谤的材料”,需要好好控制受损的名誉诽谤的受害者,这是,不幸的是由政府不接受。
随着互联网新领域的技术进步,互联网在空间和时间上呈指数级增长,例如“深网”和“暗网”。在美国,230条款(CDA)是国会对斯特拉顿奥克蒙特公司(Stratton Oakmont)的本能反应,该公司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为lsquo;好心的撒玛利亚人rsquo;提供保护的屏蔽和屏蔽攻击性材料”。这种全面豁免在泽兰不成比例地扩大,使第230条成为“司法障碍”,导致了一个傲慢的ISP的出现,在过分热心的司法机构的庇护下,对在线诽谤受害者的尊严视而不见,被言论自由的原则所吓倒,完全无视网络诽谤受害者的权利。因此,司法部门变得不明智。一方面,英国现行的诽谤法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大的“保护保护伞”,而另一方面也给予了网络诽谤受害者应有的权利。然而,这把“保护伞”受制于司法审查和普通法原则。它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发泄不满的“安全阀”,也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工具,让他们可以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那里收集信息,以便在他们不得不去法院寻求公正时,建立自己的论据。英国的诽谤法似乎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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