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非典型劳动者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03:03

爱尔兰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非典型劳动者

Mel COUSINS

非典型工作模式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越来越流行。这是由于失业率普遍上升、有孩子的妇女在劳动市场上越来越多以及雇主对劳动力灵活性要求上升的情况所造成的。这种趋势是使得劳动力由长期的、薪资相对较好的、典型的劳工组成核心,由数量不稳定的非典型劳工组成其他部分。后者通常工资较低,并且拥有较少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权利。

爱尔兰社会保障机构已经采取了重要举措,以确保某些类别的非典型劳工(特别是非全日制劳工)得到全面的社会保险的保障。然而,其他类别的劳工被排除在福利之外,并且几乎没有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本文探讨了爱尔兰为非典型劳工提供社会保障的程度,并强调了其主要的积极举措和仍需努力的领域。

一、爱尔兰的非典型工作模式

在这一节中,我们简要地看一下爱尔兰劳动力中非典型工作模式的程度,以及爱尔兰社会保障(或称为社会福利)法中对这种工作模式的定义(如果有的话)。

非全日制劳工(Part-time workers)。在1991年,有超过90,000人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0小时,即占活动人口的8%。社会福利法中没有关于非全日制劳工的定义,但工作收入低于一定限额的人——雇员每周1.25英镑,自营职业者每年2,500英镑——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之外。

临时工(Temporary workers)。这类人包括所有没有合理长期就业的劳工,如临时工、季节工、定期工和代理工。据估计,大约有70,000名劳工从事临时工作,即占工作人数的6%。这就造成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因此,高等法院在一个就业法案件中认为,由职业介绍所向 '雇主 '提供的与该职业介绍所有合同关系的代理劳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之外。

自营职业者(Self-employed workers)。这一类别包括各种各样的劳工,因为有些自营职业者的工资很高,而且往往有私人保险,而另一些自营职业者,如家庭劳工,工资很低,而且很少(如果有的话)有社会保险。1991年的劳动力调查显示,有184,000人被归类为自营职业者,此外还有59,000名雇主,总共有243,000人,占工作人数的22%。社会福利法规定,“凡年满16岁、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且有可计算的收入或可计算的报酬,就本法而言,应是自营职业者缴款人,无论他是否也是雇主”。然而,如前所述,年收入低于2,500镑的自营职业者被排除在国家保险计划之外。

季节性劳工(Scheme workers)。根据爱尔兰社会保障法,甚至根据劳动法,季节性劳工(通过工作经验、就业培训或创造就业计划雇用的人)的法律地位极其不明确。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季节性工作,从具有经济或社会经济目标的兼职工作经验到将以前的失业者安置在正常的全职工作中,由国家补贴雇员的部分工资。1991年,有22000多人参加了就业计划,其中18000多人参加了工作经验计划,4000人参加了工资补贴和创造工作(自营职业)计划。遗憾的是,这些计划几乎完全是非法定的,所以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法定的裁决来确定计划劳工是否处于可保的就业状态。目前还不清楚行政部门对资格的决定是基于这些劳工是否根据服务合同受雇还是基于其他标准。

一些季节性的劳工(社会就业计划的劳工)被明确排除在劳动者的定义之外,因此他们不在可保就业的范围之内;这些劳工只享受到工伤保障。在其他工作经验计划的情况下,例如团队工作计划,劳工被认为是完全收到保险保障的。这可能构成对这种工作是根据服务合同完成的默示认可。

提供协助的配偶和亲属(Assisting spouses and relatives)。1991年的劳动力调查给出的数字是17900名提供协助的配偶和亲属的人,其中10700名是男性,7200名是女性。布莱克韦尔指出,劳动力调查可能低估了提供协助的亲属的贡献,因为许多妇女在农场做兼职的情况不可能被发现。为了支持这一论点,他引用了欧盟委员会进行的一项农场结构调查,该调查显示,1979-1980年,女性家庭劳工的工作时间占家庭农场劳动力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妇女在所有从事农业的人中的比例。

很可能许多提供协助的亲属并没有根据服务合同(即作为雇员)工作。即使存在这样的合同,为丈夫或妻子服务的就业也被排除在社会福利法规定的可保就业类别之外。同样,如果受雇者是雇主的家庭成员,并且该工作与双方居住的私人住宅或农场有关,则近亲的就业(除书面合同外)也不包括在内。就自营职业而言,配偶或其他近亲,如果不是合伙人,但参与自营职业者的业务并从事相同的工作或辅助工作,则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此外,大多数被排除在保险之外的协助配偶可能是妇女,因此,这些规定可能违反了欧共体关于社会保障事项中男女平等待遇的指令。此外,欧共体关于自营职业平等待遇的指令规定,如果存在自营职业者的缴费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允许自营职业者的配偶(不是雇员或合伙人,但经常参与自营职业者的活动并从事相同或辅助性工作)自愿加入缴费计划。在爱尔兰的制度下不存在这种便利,因此也可能违反欧共体的这项规定。

二、爱尔兰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

有三种主要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主要限于那些向计划定期缴费的人;社会援助,主要是支付给那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可能采取补充福利津贴(SWA)的形式;和儿童福利。管理前两者的规则及其对非典型劳工的影响很复杂,将在以下两节中进行研究。相比之下,儿童福利是向所有有受抚养子女居住的人提供的普遍付款。它与以前的缴费、就业或收入没有关系。这意味着它避免了在社会保险和社会援助福利方面可能产生的贫困和就业陷阱的抑制作用,并且在工作模式之间是中立的。

爱尔兰的大多数社会保障福利是由社会福利部集中管理或通过其区域办事处之一管理的。社会福利部直接负责社会保险、社会援助和儿童福利计划的管理和规划,但社会福利局计划由八个地区卫生局代表社会福利部管理,不过,社会福利部仍保留整体控制权。

三、社会保险

获得社会保险福利的条件是加入该计划,以及(除工伤福利外)过去的缴费和建立一个令人满意的持续缴费记录。享受福利的权利也取决于与失业有关的某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如失业、残疾、年老和退休。社会保险计划中对职业伤害有单独的规定。通常按统一标准支付,并为成年和儿童受抚养人提供额外津贴。在发放失业津贴的同时,还提供有限的与工资有关的补助。一旦满足了最低要求,支付金额仅在有限程度上根据缴费记录而变化。该计划的职业性质对其与非典型工作模式的互动有明显的影响,下文将更详细地考虑这些问题。

(一)成员资格

成为一个成员(Becoming a member)。为了成为社会保险计划的成员,劳工必须从事可保就业或可保自营职业。在社会福利法中,可保就业被定义为 '根据书面或口头的服务或学徒合同,无论是明示或暗示 '的就业。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可以得到所有风险的保障,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每周收入低于125的雇员和从事 '辅助性工作 '的人被排除在可保范围之外。直到1991年,大多数每周工作18小时或更少的雇员都被排除在社会福利法之外。社会福利部估计,每年有超过30,000人受到这种排斥的影响。由于其中78%是妇女,根据欧共体关于社会保障平等待遇的指令,这种排斥的有效性似乎值得怀疑。然而,1991年,社会福利部部长将社会保险范围扩大到包括大多数非全日制劳工。社会福利法没有对兼职劳工的概念进行定义,但规定“在任何缴费周内......从事一项或多项工作(不包括系统的短期工作),而该周的可计算收入总额......低于25英镑,则不属于可保工作”。从事少数被认为是“通常只作为辅助工作而不是主要生计手段”的职业的人也被排除在外。该部门估计,现在只有4000名兼职劳工被这些规定排除在保险之外。此外,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参加社会就业计划的人也被排除在全部保险之外,许多提供协助的配偶和亲属也被排除在外。

收入不是来自雇员的工作的人有资格获得自营职业者保险。然而,那些年收入低于2,500英镑的人被排除在这种保险之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营职业者和援助亲属也是如此。据该部估计,有3500名自营职业者被这一限制排除在外,此外还有13000名农民和3700名其他自营职业者,他们的收入很低,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及17900名援助配偶和亲属。有资格参加自营职业者保险的人可以享受非常有限的福利(只包括老年、寡妇和孤儿的养老金)。

工伤计划是一般社会保险计划的一部分,但在成员资格方面适用不同的规则。所有雇员都是该计划的成员,无论其收入或年龄如何,几乎所有的计划劳工都是如此,但自营职业者和协助工作的配偶和亲属则被排除在外。

缴费的责任(Liability to contribute)。一旦一个人根据《社会福利法》进入可保险的就业或自营职业,该人就成为《社会福利法》的被保险人,并在他或她的一生中保持这种保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人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支付就业缴款或有权获得福利。为了确定享受福利的权利,一个人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缴款;计划的成员资格本身并不足以确定享受福利的权利。然而,在职业伤害福利的情况下,雇员不需要支付任何缴款,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计划的成员资格足以使索赔人有权获得福利。

雇员和自营职业者有责任支付社会保险费(除上述例外情况外),每年的收入上限为119,000。如果有责任缴费的就业者每周收入为1英镑或更少,他或她不必支付相关的缴费,但缴费将被记录在案,就像已经支付了一样。如果雇员应缴纳保险费,雇主也有责任缴纳与工资有关的社会保险费,同样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最高收入限额为20,300英镑。不需要纳税的自营职业者支付最低的统一缴费。

如果自营职业的缴款人在一个缴款年度内为有效的工作时间支付了全额缴款,他或她就被视为已为该年度的每个缴款周支付了缴款。如果没有支付全额缴款,缴款人被视为没有支付任何缴款。因此,与受雇的缴款人不同,自雇的缴款人要么获得一整年的缴款,要么完全没有。这一规定对自营职业者有利,因为一旦支付了相关的缴款,他们就能获得全额缴款,即使这只是该年度短暂的自营职业(当然,假设已经达到了收入限制)。

贷款缴款(Credited contributions)。贷款缴款制度旨在帮助那些已经在保险计划中建立,但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继续支付缴款以维持其保险记录的人。例如,对于每一个完整的失业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星期,都会给予贷款缴款。领取产假、退休和照顾者福利的人以及参加各种工作经验和培训计划的人也可获得积分。贷款只针对一整周:只在一周内部分时间失业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贷款。

只有在当事人以前有缴费记录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积分:从来没有缴费的人没有资格获得积分。此外,如果连续两个缴费年没有获得缴费或记入贷方的缴费,则申请人无权获得贷方,直到进一步支付了个缴费。

(二)享受福利的资格

缴费条件。对于大多数福利的支付,必须满足两套缴费要求,以确定权利。首先,在申请者的整个工作生涯中,必须在某个时候支付一定数量的缴费;其次,必须在近期或申请前的几年内支付或记入一定数量的缴费。这样做的理由是为了在支付福利之前确定某种最低限度的参与社会保险计划(通过已支付的缴款),也是为了通过已支付或已记入的缴款确定持续的参与。

一般来说,缴费要求分为两类。短期支付,如失业和残疾津贴,要求在申请人的工作生涯的任何阶段支付39笔缴款,并在前一年支付或记入39笔。另一方面,长期付款,如退休、养老和寡妇养恤金,需要支付更多的缴款,以及在可保工作期间或在意外事件发生前的一段时间内支付或记入贷方的一定的平均缴款。在过去的几年中,各种付款的缴款要求明显提高,例如,现在必须在最近一年中至少支付13笔缴款,才有资格获得某些付款,包括残疾津贴。

从事非典型工作的人可能难以在每年获得所需的已付或已记入贷方的缴款数量,以便继续有权获得短期福利。这种困难也可能出现在长期福利的情况下,非典型劳工可能在确定相关时期的平均已付或已计入的缴款数量方面存在问题。

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在本节中,我们将探讨与非典型工作模式特别相关的失业救济金资格条件。

为了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人必须是(a)失业,和(b)有能力、可以工作并真正在寻找工作,和(c)66岁以下。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是按日计算的。然而,为了确定最初的福利权利,申请人必须在连续6天内至少失业3天。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前提下,申请人在每一个失业日都可以得到每周费率的六分之一。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一周内工作数天而仍然申请失业救济金,但对任何就业中断的前三天不支付救济金。

这些规定允许人们从事兼职工作,并在某些情况下申请福利。然而,等待期可能会使一些非典型劳工处于不利地位,因为间歇性工作的临时工或临时工更有可能受到3天取消资格的影响。

在申请福利时,如果申请人在这一天做了任何有偿或有报酬的工作,则不被视为失业日,除非该工作本可以由申请人在他或她通常的工作之外进行,并且在该工作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报酬或利润不超过每天1英镑,或者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117笔有偿缴款。因此,有可能做一些兼职工作,但仍然可以申请该日的失业救济。

申请人必须可以工作(即能够立即从事合适的工作),并且必须真正在寻找工作(即真正努力寻找工作,例如申请工作,或在国家就业机构登记)。该部将要求索赔人可以工作并真正寻求工作的条件解释为是指全职工作。许多希望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可能会因为不满足这一条件而被拒绝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社会保险扩展到非全日制劳工之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方面引入了一项新的规则。该规则规定,为了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人必须“在任何连续六天的时间内遭受了实质性的就业损失”。使这一规则生效的条例规定,要想获得实质性的就业损失,正常工作周为四天或以上的申请人必须失去两天的工作,申请人的收入必须因此而减少。正常工作周少于四天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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