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谁有权利提起诉讼?
原文作者 John Dwyer 单位 Alternative Law Journal
摘要:公共利益诉讼涉及公共权利的多个方面,但是诉讼资格问题严重限制了澳大利亚人民向法院正当提起诉讼的权利,因其法律体系仍受80年前英国制度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列举分析多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限制条件、可提起诉讼的“特殊利益”范围的定义及讨论、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总检察长角色的意义及作用等。经过多维分析,笔者呼吁澳大利亚公益诉讼资格相关的法律应当有所发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公民的正当公益诉讼权益。
关键词:诉讼资格; 公益诉讼; 特殊利益问题;
本文为1981 年 7 月提交给第三届全国劳动律师会议论文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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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资格(locus standi)问题严重影响了公益诉讼。公共场所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环境的保护、我们城市的便利设施、我们的民族遗产、保护公民自由和改善弱势少数群体的生活——这些都是公共利益问题,越来越可以反映出我们社会中哪些群体和个人可能希望诉诸法院。
“公共利益”诉讼是涉及公共权利的诉讼,它可能只是诉讼中被当做门槛问题而提出的案件,尽管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无论是立即确定诉讼席位问题,还是在未解决诉讼席位问题的情况下先进行案情审理。 (1977 年,联邦政府将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问题移交给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时,承认了资格的重要性。在这之后,于同年通过了一份讨论文件,并在今年早些时候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此报告原计划定于1982 年初。)
传统方案
诉讼资格问题对于任何公共利益诉讼都至关重要,在关于诉讼资格的经典司法中也有陈述。 在帕丁顿的博伊斯诉市长等案中,巴克利面临如何限制被告在原告的公寓楼窗户前的一个废弃的墓地上竖立一个大围板。 被告声称原告的申诉是要求保留空地的公共权利,因此他需要获得总检察长的同意或法令,但是他在这场争论中失败了。此过程中,巴克利多次引用了这段话:
“hellip;hellip;——此外,如果他就其作为公众成员的权利提起诉讼,说不得在该土地上放置任何建筑物,而且这个囤积物将作为建筑物,那么他可以正当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总检察长将会作为必要的参与方。但对于这一事实 - 原告个人根据这一假设,因侵犯公共权利而遭受特殊损害,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他可以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原告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首先,对公共权利造成侵犯的同时,个人的某些私人权利也受到侵犯 -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障碍物,以致毗邻该高速公路的过路者,因该障碍物阻碍其进出高速公路的私人权利受到特别影响的;其次,没有私权受到干涉,但原告就其公权而言,因公权受到干涉而遭受自身特殊损害的。”
博伊斯案中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将公益诉讼(总检察长不参与)的起诉权限制在两种情况,一是同时存在私权的,二是原告特有的受到特殊损害的。
显然如此看来,限制条件非常严格。可能很难找到具有适当资格的原告,并且公共利益团体难以满足资格要求,这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但自博伊斯案以来,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诉讼资格问题对于任何公共利益诉讼都至关重要,在关于诉讼资格的经典司法中也有陈述。 在帕丁顿的博伊斯诉市长等案中,巴克利面临如何限制被告在原告的公寓楼窗户前的一个废弃的墓地上竖立一个大围板。 被告声称原告的申诉是要求保留空地的公共权利,因此他需要获得总检察长的同意或法令,但是他在这场争论中失败了。此过程中,巴克利多次引用了这段话:
hellip;hellip;——此外,如果他就其作为公众成员的权利提起诉讼,说不得在该土地上放置任何建筑物,而且这个囤积物将作为建筑物,那么他可以正当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总检察长将会作为必要的参与方。但对于这一事实 - 原告个人根据这一假设,因侵犯公共权利而遭受特殊损害,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他可以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原告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首先,对公共权利造成侵犯的同时,个人的某些私人权利也受到侵犯 -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障碍物,以致毗邻该高速公路的过路者,因该障碍物阻碍其进出高速公路的私人权利受到特别影响的;其次,没有私权受到干涉,但原告就其公权而言,因公权受到干涉而遭受自身特殊损害的。
博伊斯案中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将公益诉讼(总检察长不参与)的起诉权限制在两种情况,一是同时存在私权的,二是原告特有的受到特殊损害的。
显然如此看来,限制条件非常严格。可能很难找到具有适当资格的原告,并且公共利益团体难以满足资格要求,这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但自博伊斯案以来,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ACF 案例:“特殊兴趣”测试
澳大利亚保护基金会案例 (1980) 54 ALJR 176 在当下可能被认为是高(或低)水印。 ACF 其实是一家公司,其企业目标包括:
(i) 尽一切努力确保澳大利亚的空气、陆地和水域资源最合理和前瞻性的利用,并且为了国家的长期利益最佳化,解决其需求的相互竞争;
(ii) 促进对澳大利亚独特的植被和动物群,以及重要的自然和考古特征的保护;
(viii) 总体而言,为了促进保护,可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行动;
它反对岩崎产业公司在昆士兰法恩伯勒 (Farnborough) 开发一个旅游胜地,并在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质疑并反对联邦和相关部长批准和允许开发的决定。受访者反对基金会缺乏诉讼席位,Aickin J 一审驳回了索赔声明,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诉讼。上诉(由 Gibbs、Stephen、Mason 和 Murphy JJ 听取)失败。
Gibbs J 这样表述了该案件:
“在我看来,该行动并非由基金会提起以维护私人权利,它旨在防止所谓的公共错误。该案件造成的损害或威胁对基金会没有影响,也不会以任何物质方式影响或威胁基金会的利益。基金会力求执行公法是作为它的一项原则,作为努力实现其目标和维护其组织价值观的一部分。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
很明显,一个普通的公众成员,除去所有公众成员在法律面前均享有的利益之外,没有资格以防止侵犯公共权利或强制执行公共义务去起诉。(第 179、180 页)”
法官大人综合博伊斯和其他案件后,得出结论,巴克利法官的表述并不完善:
“他提到的“特殊损害”并不仅限于实际的金钱损失,“于其本身而言特殊”一词并不意味着只有原告必须遭受到损害,而其他任何人不遭受侵犯。然而,在我看来,“于其本身而言的特殊损害”这一表述应被视为等同于“对诉讼标的具有特殊利益”。 (第 180 页)”
这一特殊利益的广泛测试得到了“安德森诉联邦案”和“罗宾逊诉西澳大利亚博物馆案”(1977) 51 ALJR 806 的支持。
然后问题就变成了什么会构成这种特殊利益。毕竟,该基金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澳大利亚的环境。它对环境的关注以及对其保护所面临的威胁,很容易被描述为原告特有的特殊利益,这种利益高于任何公众在维护法律方面的利益。
但法院的大多数人认为,即使在特殊利益的广泛测试下,基金会仍然缺乏起诉地位。据此,吉布斯认为:
“我不否认一个人可能对保护特定环境有特殊兴趣。然而,就目前而言,兴趣不仅仅意味着智力或情感上的关注。一个人对规则内的含义往往没有兴趣,除非他有可能获得某种好处,除了获得纠正错误、坚持原则或赢得比赛的满足之外,除非他的行动成功了或遭受了一些不利。如果他的行动失败,他会感到委屈或需要承担损失。无论多么强烈地认为应该遵守一般法律或特定法律,或者应该防止特定种类的行为,都不足以赋予其拥有者的地位。如果不是这样,要求特殊利益的规则将毫无意义。任何怀有强烈意识的原告都可以提起诉讼。
很明显,当规则如此理解时,基金会对保护法恩伯勒的环境没有特别的兴趣,在岩崎的外汇控制交易中也是如此。
基金会的法律顾问试图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兴趣——首先,因为基金会及其对象的性质,其次,因为它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可供使用时已经发送了面向公众评论的书面声明。基金会与特定客观协作的事实并不能加强其声望。一个自然人并不能仅仅因为他持有某些信念并希望将其转化为行动而获得地位,同理,为推进相同信念而成立的法人团体也不能获得此权利。(第181页)”
其他多数成员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大部分判决中包含的段落表明博伊斯测试已经扩大了,即使还未包括“仅仅是智力或情感上的关注”。例如,梅森说:
“根据所探求到的救济的本质,当原告能够证明其财产或所有权、商业或经济利益受到实际或可能受到的伤害或损害时,他通常会具有诉讼席位hellip;hellip;也许是为了他的社会或政治利益。除了进行这种一般性观察之外,我认地讨论抽象的广泛利益可能对于支持诉权的没有任何好处,正如我在罗宾逊诉西澳大利亚博物馆案 (at p.824 )中阐述:“案件千差万别,在特定案件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寻求到的救济本质,因为在一个案件中足够的利益可能在另一个案件中不够充分。” (第 188 页)”
正如 ACF 案例中表达的“特殊利益”测试和其他标准所表明的那样,多数决定可能会排除有关公民和组织的许多合法、正当和值得称赞的利益和活动。
墨菲在 ACF 案中持不同意见。他赞成Baker v Car 3 公式:
““立场问题的要点”是寻求救济的一方是否“声称在争议结果中涉及个人利益,以明确具体的不利因素,使法院主要依赖于阐明复杂宪法问题的陈述变得尖锐困难” ”
并应用它来维持基金会的地位。而且他认为:
“即使有必要证明原告“比其他人受到的影响更大”(参见梅森关于“罗宾逊诉西澳大利亚博物馆中的意见”),这里的原告受到的影响更大,因为它费力地提交了评论。他有权依法处理,不得转交或违规处理。(第192页)”
他证实了承认比财产利益更广泛利益的趋势,例如环境和政治利益。他将继续反对支持更广泛基础上的闸门论点。 (我将继续阐述那个问题)
未解决的问题
ACF 案的判决遗留了许多可能被赋予地位的“特殊利益”的问题未解决。任何非经济利益都可以,或者是仅建立在物质利益保护基础上的法律都可以有起诉的权利吗?对纯粹无形或抽象利益的损害是否会产生影响?法律是否要求造成伤害的必须是某种特定材质?在寻求保护的关系人自愿获得受影响的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是否会拒绝赋权?如果对社会和政治利益的声望会带来损害,那么是否也包括对宗教或类似的非经济和非物质利益的损害?
波特兰原住民案
目前高等法院参考1981年3月引起热议的奥纳斯案,正在考虑这些问题或其中一部分问题。
原告是古尔恩迪奇-杰马拉原住民部落的成员,他们是维多利亚州波特兰镇的居民。波特兰镇目前所处地区,在史前时代是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部落土地的一部分。
波特兰镇以南不远处有一个被称为危险点的地貌,那附近有一块荒地。这片土地是古尔迪奇-杰马拉人先前占领该地区的遗迹,有石器、其他手工艺品和贝壳。
原告与其他部分古姆迪奇-杰马拉人经常一起到危险点和荒地附近,并使用了这些遗迹。他们在那里扎营,他们参照这些遗迹向他们的孩子传授他们的文化和遗址。根据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的法律和习俗,原告声称自己是这些文物的保管人。
美国铝业公司提议在波特兰建造一座铝冶炼厂。他们的选址占地约 440 公顷,其中包含了大量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遗迹。建造冶炼厂的提议现在被列入维多利亚议会的一项法案中,即 1980 年美国铝业(波特兰铝冶炼厂)法案,该法案赋予了维州州长和澳大利亚铝业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原告声称,冶炼厂的建设将干扰和破坏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的遗迹。 1980 年 10 月,原告为了保护其祖先的遗物免遭工程损坏或毁坏,向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指出原住民遗物就是1972 年《考古和原住民遗迹保护法》中所指的遗物;该法案第21条表明禁止污染、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文物;冶炼厂的建设已经并且将会对波特兰遗址造成破坏和干扰;原告寻求禁令以限制此类损害。
1980 年 11 月,布鲁金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认为原告没有合理的诉讼权利。他认为原告的利益仅仅停留一种智力或情感上:
“这可能意味着古尔恩迪奇-杰马拉社区的所有成员——或者所有意识到其传统和信仰的思想正确的社区成员——将遭受负面情绪,如焦虑、痛苦和愤怒,也可能由于文物一旦受到破坏,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人们据此猜测是由于证据的模糊性和普遍性。事实上,如果被告的确由于该处遗迹违反了上述第21条法案,原告必然非常反感,并受到严重冒犯(我愿为此假设),但是他们却没有资格阻止这种违反行为。”
上诉许可被拒绝。原告随后向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合议庭提出上诉:首先反对拒绝中间禁令的平局令;其次,他们寻求准许对驳回诉讼的命令提出上诉;第三,他们寻求合议庭的临时禁令。
1980年12月,合议庭处理并下令驳回了所有三项申请。
斯塔克法官与布鲁金法官的意见类似:
“在我看来,他们的兴趣完全是情感上和智力上的。毫无疑问,他们会因遗迹遭到损坏而受到严重冒犯,这完全可以理解,但在我看来,他们只不过是出于旁观者的关注。”
詹金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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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谁有权利提起诉讼?
原文作者 John Dwyer 单位 Alternative Law Journal
摘要:公共利益诉讼涉及公共权利的多个方面,但是诉讼资格问题严重限制了澳大利亚人民向法院正当提起诉讼的权利,因其法律体系仍受80年前英国制度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列举分析多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限制条件、可提起诉讼的“特殊利益”范围的定义及讨论、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总检察长角色的意义及作用等。经过多维分析,笔者呼吁澳大利亚公益诉讼资格相关的法律应当有所发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公民的正当公益诉讼权益。
关键词:诉讼资格; 公益诉讼; 特殊利益问题;
本文为1981 年 7 月提交给第三届全国劳动律师会议论文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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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资格(locus standi)问题严重影响了公益诉讼。公共场所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环境的保护、我们城市的便利设施、我们的民族遗产、保护公民自由和改善弱势少数群体的生活——这些都是公共利益问题,越来越可以反映出我们社会中哪些群体和个人可能希望诉诸法院。
“公共利益”诉讼是涉及公共权利的诉讼,它可能只是诉讼中被当做门槛问题而提出的案件,尽管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无论是立即确定诉讼席位问题,还是在未解决诉讼席位问题的情况下先进行案情审理。 (1977 年,联邦政府将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问题移交给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时,承认了资格的重要性。在这之后,于同年通过了一份讨论文件,并在今年早些时候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此报告原计划定于1982 年初。)
传统方案
诉讼资格问题对于任何公共利益诉讼都至关重要,在关于诉讼资格的经典司法中也有陈述。 在帕丁顿的博伊斯诉市长等案中,巴克利面临如何限制被告在原告的公寓楼窗户前的一个废弃的墓地上竖立一个大围板。 被告声称原告的申诉是要求保留空地的公共权利,因此他需要获得总检察长的同意或法令,但是他在这场争论中失败了。此过程中,巴克利多次引用了这段话:
“hellip;hellip;——此外,如果他就其作为公众成员的权利提起诉讼,说不得在该土地上放置任何建筑物,而且这个囤积物将作为建筑物,那么他可以正当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总检察长将会作为必要的参与方。但对于这一事实 - 原告个人根据这一假设,因侵犯公共权利而遭受特殊损害,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他可以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原告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首先,对公共权利造成侵犯的同时,个人的某些私人权利也受到侵犯 -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障碍物,以致毗邻该高速公路的过路者,因该障碍物阻碍其进出高速公路的私人权利受到特别影响的;其次,没有私权受到干涉,但原告就其公权而言,因公权受到干涉而遭受自身特殊损害的。”
博伊斯案中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将公益诉讼(总检察长不参与)的起诉权限制在两种情况,一是同时存在私权的,二是原告特有的受到特殊损害的。
显然如此看来,限制条件非常严格。可能很难找到具有适当资格的原告,并且公共利益团体难以满足资格要求,这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但自博伊斯案以来,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诉讼资格问题对于任何公共利益诉讼都至关重要,在关于诉讼资格的经典司法中也有陈述。 在帕丁顿的博伊斯诉市长等案中,巴克利面临如何限制被告在原告的公寓楼窗户前的一个废弃的墓地上竖立一个大围板。 被告声称原告的申诉是要求保留空地的公共权利,因此他需要获得总检察长的同意或法令,但是他在这场争论中失败了。此过程中,巴克利多次引用了这段话:
hellip;hellip;——此外,如果他就其作为公众成员的权利提起诉讼,说不得在该土地上放置任何建筑物,而且这个囤积物将作为建筑物,那么他可以正当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总检察长将会作为必要的参与方。但对于这一事实 - 原告个人根据这一假设,因侵犯公共权利而遭受特殊损害,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他可以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原告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在总检察长不参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首先,对公共权利造成侵犯的同时,个人的某些私人权利也受到侵犯 -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障碍物,以致毗邻该高速公路的过路者,因该障碍物阻碍其进出高速公路的私人权利受到特别影响的;其次,没有私权受到干涉,但原告就其公权而言,因公权受到干涉而遭受自身特殊损害的。
博伊斯案中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将公益诉讼(总检察长不参与)的起诉权限制在两种情况,一是同时存在私权的,二是原告特有的受到特殊损害的。
显然如此看来,限制条件非常严格。可能很难找到具有适当资格的原告,并且公共利益团体难以满足资格要求,这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但自博伊斯案以来,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ACF 案例:“特殊兴趣”测试
澳大利亚保护基金会案例 (1980) 54 ALJR 176 在当下可能被认为是高(或低)水印。 ACF 其实是一家公司,其企业目标包括:
(i) 尽一切努力确保澳大利亚的空气、陆地和水域资源最合理和前瞻性的利用,并且为了国家的长期利益最佳化,解决其需求的相互竞争;
(ii) 促进对澳大利亚独特的植被和动物群,以及重要的自然和考古特征的保护;
(viii) 总体而言,为了促进保护,可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行动;
它反对岩崎产业公司在昆士兰法恩伯勒 (Farnborough) 开发一个旅游胜地,并在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质疑并反对联邦和相关部长批准和允许开发的决定。受访者反对基金会缺乏诉讼席位,Aickin J 一审驳回了索赔声明,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诉讼。上诉(由 Gibbs、Stephen、Mason 和 Murphy JJ 听取)失败。
Gibbs J 这样表述了该案件:
“在我看来,该行动并非由基金会提起以维护私人权利,它旨在防止所谓的公共错误。该案件造成的损害或威胁对基金会没有影响,也不会以任何物质方式影响或威胁基金会的利益。基金会力求执行公法是作为它的一项原则,作为努力实现其目标和维护其组织价值观的一部分。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
很明显,一个普通的公众成员,除去所有公众成员在法律面前均享有的利益之外,没有资格以防止侵犯公共权利或强制执行公共义务去起诉。(第 179、180 页)”
法官大人综合博伊斯和其他案件后,得出结论,巴克利法官的表述并不完善:
“他提到的“特殊损害”并不仅限于实际的金钱损失,“于其本身而言特殊”一词并不意味着只有原告必须遭受到损害,而其他任何人不遭受侵犯。然而,在我看来,“于其本身而言的特殊损害”这一表述应被视为等同于“对诉讼标的具有特殊利益”。 (第 180 页)”
这一特殊利益的广泛测试得到了“安德森诉联邦案”和“罗宾逊诉西澳大利亚博物馆案”(1977) 51 ALJR 806 的支持。
然后问题就变成了什么会构成这种特殊利益。毕竟,该基金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澳大利亚的环境。它对环境的关注以及对其保护所面临的威胁,很容易被描述为原告特有的特殊利益,这种利益高于任何公众在维护法律方面的利益。
但法院的大多数人认为,即使在特殊利益的广泛测试下,基金会仍然缺乏起诉地位。据此,吉布斯认为:
“我不否认一个人可能对保护特定环境有特殊兴趣。然而,就目前而言,兴趣不仅仅意味着智力或情感上的关注。一个人对规则内的含义往往没有兴趣,除非他有可能获得某种好处,除了获得纠正错误、坚持原则或赢得比赛的满足之外,除非他的行动成功了或遭受了一些不利。如果他的行动失败,他会感到委屈或需要承担损失。无论多么强烈地认为应该遵守一般法律或特定法律,或者应该防止特定种类的行为,都不足以赋予其拥有者的地位。如果不是这样,要求特殊利益的规则将毫无意义。任何怀有强烈意识的原告都可以提起诉讼。
很明显,当规则如此理解时,基金会对保护法恩伯勒的环境没有特别的兴趣,在岩崎的外汇控制交易中也是如此。
基金会的法律顾问试图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兴趣——首先,因为基金会及其对象的性质,其次,因为它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可供使用时已经发送了面向公众评论的书面声明。基金会与特定客观协作的事实并不能加强其声望。一个自然人并不能仅仅因为他持有某些信念并希望将其转化为行动而获得地位,同理,为推进相同信念而成立的法人团体也不能获得此权利。(第181页)”
其他多数成员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大部分判决中包含的段落表明博伊斯测试已经扩大了,即使还未包括“仅仅是智力或情感上的关注”。例如,梅森说:
“根据所探求到的救济的本质,当原告能够证明其财产或所有权、商业或经济利益受到实际或可能受到的伤害或损害时,他通常会具有诉讼席位hellip;hellip;也许是为了他的社会或政治利益。除了进行这种一般性观察之外,我认地讨论抽象的广泛利益可能对于支持诉权的没有任何好处,正如我在罗宾逊诉西澳大利亚博物馆案 (at p.824 )中阐述:“案件千差万别,在特定案件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寻求到的救济本质,因为在一个案件中足够的利益可能在另一个案件中不够充分。” (第 188 页)”
正如 ACF 案例中表达的“特殊利益”测试和其他标准所表明的那样,多数决定可能会排除有关公民和组织的许多合法、正当和值得称赞的利益和活动。
墨菲在 ACF 案中持不同意见。他赞成Baker v Car 3 公式:
““立场问题的要点”是寻求救济的一方是否“声称在争议结果中涉及个人利益,以明确具体的不利因素,使法院主要依赖于阐明复杂宪法问题的陈述变得尖锐困难” ”
并应用它来维持基金会的地位。而且他认为:
“即使有必要证明原告“比其他人受到的影响更大”(参见梅森关于“罗宾逊诉西澳大利亚博物馆中的意见”),这里的原告受到的影响更大,因为它费力地提交了评论。他有权依法处理,不得转交或违规处理。(第192页)”
他证实了承认比财产利益更广泛利益的趋势,例如环境和政治利益。他将继续反对支持更广泛基础上的闸门论点。 (我将继续阐述那个问题)
未解决的问题
ACF 案的判决遗留了许多可能被赋予地位的“特殊利益”的问题未解决。任何非经济利益都可以,或者是仅建立在物质利益保护基础上的法律都可以有起诉的权利吗?对纯粹无形或抽象利益的损害是否会产生影响?法律是否要求造成伤害的必须是某种特定材质?在寻求保护的关系人自愿获得受影响的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是否会拒绝赋权?如果对社会和政治利益的声望会带来损害,那么是否也包括对宗教或类似的非经济和非物质利益的损害?
波特兰原住民案
目前高等法院参考1981年3月引起热议的奥纳斯案,正在考虑这些问题或其中一部分问题。
原告是古尔恩迪奇-杰马拉原住民部落的成员,他们是维多利亚州波特兰镇的居民。波特兰镇目前所处地区,在史前时代是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部落土地的一部分。
波特兰镇以南不远处有一个被称为危险点的地貌,那附近有一块荒地。这片土地是古尔迪奇-杰马拉人先前占领该地区的遗迹,有石器、其他手工艺品和贝壳。
原告与其他部分古姆迪奇-杰马拉人经常一起到危险点和荒地附近,并使用了这些遗迹。他们在那里扎营,他们参照这些遗迹向他们的孩子传授他们的文化和遗址。根据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的法律和习俗,原告声称自己是这些文物的保管人。
美国铝业公司提议在波特兰建造一座铝冶炼厂。他们的选址占地约 440 公顷,其中包含了大量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遗迹。建造冶炼厂的提议现在被列入维多利亚议会的一项法案中,即 1980 年美国铝业(波特兰铝冶炼厂)法案,该法案赋予了维州州长和澳大利亚铝业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原告声称,冶炼厂的建设将干扰和破坏古尔恩迪奇-杰马拉人的遗迹。 1980 年 10 月,原告为了保护其祖先的遗物免遭工程损坏或毁坏,向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指出原住民遗物就是1972 年《考古和原住民遗迹保护法》中所指的遗物;该法案第21条表明禁止污染、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文物;冶炼厂的建设已经并且将会对波特兰遗址造成破坏和干扰;原告寻求禁令以限制此类损害。
1980 年 11 月,布鲁金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认为原告没有合理的诉讼权利。他认为原告的利益仅仅停留一种智力或情感上:
“这可能意味着古尔恩迪奇-杰马拉社区的所有成员——或者所有意识到其传统和信仰的思想正确的社区成员——将遭受负面情绪,如焦虑、痛苦和愤怒,也可能由于文物一旦受到破坏,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人们据此猜测是由于证据的模糊性和普遍性。事实上,如果被告的确由于该处遗迹违反了上述第21条法案,原告必然非常反感,并受到严重冒犯(我愿为此假设),但是他们却没有资格阻止这种违反行为。”
上诉许可被拒绝。原告随后向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合议庭提出上诉:首先反对拒绝中间禁令的平局令;其次,他们寻求准许对驳回诉讼的命令提出上诉;第三,他们寻求合议庭的临时禁令。
1980年12月,合议庭处理并下令驳回了所有三项申请。
斯塔克法官与布鲁金法官的意见类似:
“在我看来,他们的兴趣完全是情感上和智力上的。毫无疑问,他们会因遗迹遭到损坏而受到严重冒犯,这完全可以理解,但在我看来,他们只不过是出于旁观者的关注。”
詹金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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