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不当得利”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30 12:12

杭州师范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外文翻译

2020年4月10日

  1. 外文原文:(见附件)

Breach of Contract and Unjust Enrichment

  1. 译文

违约与“不当得利”

一、引言

普通法的规则是,当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蒙受损失时,他可以获得的违约金与合同履行的情况是一样的。

帕克·B在著名的鲁滨逊诉哈曼案中将“期待原则”定为合同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时说:“直到今天,期待原则仍然是管理违约损害赔偿的首要规则。”随后,在有限的情况下,由信赖负责人补充了预期损害赔偿类别,根据该类别,一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支出得到补偿[1]。这种损害赔偿,虽然与鲁滨逊诉哈曼案中的预期原则相抵触,但仍然是正当的,因为它们仍然属于更一般的损害赔偿类别。传统上,法院对于强制执行合同的方法是命令违反义务的当事人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法院试图设立一个新的损害赔偿规则。有人争辩说,如果合约的一方违反合约,那么即使在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后仍有利润,法院应要求违约一方将所得的利润交出。这超越了传统的赔偿原则,构成了合同损害赔偿重心的根本性转移。然而,当这一新的损害赔偿额适用于商业合同案件时,其结果不利于经济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在本文中,我将论证在商业合同法中出现这种损害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发展,应当制定立法,将这种原则从爱尔兰合同法中驱逐出去。有人会说,这种背离传统合同法原则的做法必然会对经济自由和现代商业产生不良影响,并在法律中产生令人不快的不确定性。还将有人争辩说,新的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不健全的原则和有缺陷的推理,在与相互竞争的法律目的进行权衡时,分配原则是不公平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分析将被用来协助绘制该领域法律的发展图,并强调法律在英国和爱尔兰发展的另一种方式。

法律的这一领域术语混乱。恢复原状涵盖了一个非常广泛的领域,它不仅有合同法的部分内容,而且还有其他法律领域的内容,如侵权法。本文也涉及了违约的补救措施。归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通过减法归还”(如果一方通过从另一方减去财富而获得收益)和“通过错误归还”(如果一方从中犯错而受益,尽管[受害方]的财富数量不受影响。”)[2]本文涉及商事合同纠纷中的不当行为的赔偿问题,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后果大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或减损的情况。这实际上使原告处于比履行合同更有利的地位,理由是被告违反了合同,犯下了错。

由于合同法中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部分原因是二者在这一领域有相当大的重叠,因此出现了更多的命名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往往是并列索赔的[3]。因此,许多人认为可以将请求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案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案件一起讨论[4]。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往往有相同的焦点:如果被告从违约中获得的利润超过原告遭受的损失,则将其返还。为清楚起见,本文将讨论具有这种焦点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将通篇称为“财产损失”。

二、法律的现状

(一)爱尔兰

爱尔兰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最接近权威的判决是Finlay P在Hickey Co Ltd诉Roches Stores Ltd案中的判决[5]。这里,Finlay P重申期待原则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但在一份公告评论中进一步指出:

如果违法者通过其错误行为计算并意图获得他以其他方式无法实现的收益或利润,并以这种方式恶意行事,那么,无论其不当行为的形式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法院在评估损害赔偿时,不仅应考虑受害方遭受的损失,还应考虑到违法者以不公正或错误方式获得的利润或收益[6]

因此,Finlay P规定了一项基本规则,即如果一方当事人被证明是恶意行为的话,他或她将被交出因其违反合同而获得的任何利润。从Birks对恢复原状的分析来看[7],Hickey正好属于不法行为的赔偿范畴。没有提及原告可能因违约而蒙受的损失;相反,Finlay P似乎认为,实际违约足以使被告获得的利润或收益得到返还。

随后在Vavasour v 0Reilly和Windsor Motors Ltd案中考虑了Hickey中的规则[8],在该规则中,原告辩称,在被告人出于恶意行事的情况下,法院除了应判赔偿外,还应判赔偿非法所得。该论点被高等法院的克拉克·金(Clark Jin)驳回,克拉克·金说,Hickey在违约所获得的收益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情况下不适用。

罗伯特bull;克拉克(Robert Clark)指出,截至2008年,爱尔兰法院实际上没有裁定任何一起违约赔偿[9]。因此,爱尔兰合同法中的补偿原则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在高等法院Finlay P的标注中找到的。这远非绝对正确,其并不能保证任何事情都是接近法律确定性的理想水平。

传统上,爱尔兰没有违反合同本身的惩罚性损害赔偿[10]。McWilliams J在Garvey诉Garvey v Ireland一案中决定就政府任意违宪的违约行为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这让人对这一一般规则产生了一些怀疑[11]。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和阻吓日后的违法者。虽然并非所有惩罚性赔偿都在上述“归还损害赔偿”的定义范围之内,但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如果就违约行为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以惩罚或阻吓违约,则就目前的目的而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损害赔偿是归还损害赔偿,因为几乎可以肯定这些损害赔偿会涉及归还损害赔偿。否则,被告仍会从其违约中获利,因此该裁决不能说是对违约的惩罚或阻吓。

如上所述,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一份关于侵权法和合同法中的加重、惩戒性和恢复性损害赔偿的报告[12]。该委员会的建议是不令人满意的。归还性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间有区别,认为恢复性赔偿是不太极端的选择。委员会建议不要将惩罚性损害赔偿扩展到合同案件中,但得出结论认为,应在爱尔兰法律中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当事方从中受益。委员会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在Hickey的裁定实际上过于严格,因为它根据违约方是否存有恶意来裁定非法所得赔偿;委员会建议即使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也应获得这种利润。委员会认为这些结论是合理的,其理由是,通过违反合同的方式防止利润是合同法的合法和强制性目标[13]。有人援引一些司法机关的意见支持这一结论,但总的来说,几乎没有时间花在讨论它是否实际上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目的,即防止当事方从违约中获利,或者这种担忧在法院中是否占有一席之地。合同法传统上是寻求补偿而不是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还明确拒绝这方面的立法。

(二)英格兰

在英国法律中,关于返还原则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在Rookes v Barnard[14]案中,Devlin勋爵认为惩戒性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于“被告的损失是由他自己计算的,其所得利润可能远远超过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接着说:

在这里,被告对显而易见的权利表现出玩世不恭的漠视。经计算,他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得到的钱很可能会超过所面临的损失,因此有必要让法律规定有的合同是不能被违反的。

从广义上理解这些陈述,并且如果我们认为违反合同是错误的,则此案很容易发生被告违反合同以获取超过补偿性损害的利润的情况。但是,这将与上议院在Addis诉Gramophone Co Ltd案中长期禁止惩戒性损害赔偿合同相抵触[15]。该案件在英国仍然是权威的,在1997年,英国法律委员会援引该案作为其结案依据。它的结案依据是:“在违反合同的索赔中显然无法获得惩戒性损害赔偿。”[16]如果人们认为违反合同是错误的话,这些原则很难调和。

然而,Devlin勋爵继续说,他在这方面的意见“适用于被告企图以损害原告为代价而谋取利益的情况。”被告的利益是以原告的利益为代价的条件,也许可以与更笼统的概念区别开来[17],即不应允许某人因违反合同而获利,因此应返还任何此类利润。Hickey中的芬利·P没有提及原告一方蒙受损失的必要性。 他只提到被告有收益和恶意行事的必要。这可能反映了两位博学的法官之间的观点差异,芬利·P(Finlay P)认为在信守正当行为时违反合同是错的,而德夫林勋爵更关注原告的费用原因,认为是错误的,或是错误的实质部分,这会招致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在萨里郡议会诉布雷德罗住家有限公司一案中,“排放原则应该在合同法中发挥作用”的论点被Citing Chitty on Contracts和众多的司法机构驳回。Dillon LJ 表示:

普通法上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是损害赔偿金,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金旨在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在受害人没有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将侵害人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转移给受害人[18]

Dillon LJ接着指出,根据放弃侵权的普通法原则判决的案件,即原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以被告的利润而不是原告的损失来衡量损害赔偿[19]。这并不能证明在合同案件中给予返还损害赔偿是合理的[20]。在讨论了Wrotham Park Estate Ltd诉Parkside Homes Ltd案的裁决后[21],Dillon LJ得出结论,否认原告可能要求赔偿以外的任何其他要求。由于Dillon LJ已覆检有关此事的案例法,Steyn LJ得出同样的结论,他认为Wrotham Park的判决是正确的,在英国法律中确实存在恢复原状的损害赔偿规则,但认为这一规则在适用方面受到极大限制,实际上只将其局限于违反受托责任或侵犯财产权的案件[22]。因此,Steyn LJ同样拒绝接受应交出一方从违约中赚取的任何利润的这一想法。

然而,这一立场因上议院在总检察长诉布莱克一案的裁决中而受到质疑[23]。该案以强有力和宽泛的措辞下确立了因违约而返还利润的原则。与罗瑟姆公园(Wrotham Park)等之前的案件相比,它还走得更远,确立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下令对被告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所有利润进行核算。因此,此案授权法院给予特别检查性和广泛的补救措施。尽管法院后来对此案的适用性采取了限制性的说明[24],但Smith和Atiyah仍然对上议院使用的含糊不清的措辞表示担忧,即何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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