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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体系中处理青少年犯罪人
Jouml;rg-Martin Jehle amp; Christopher Lewis amp; Piotr Sobota
发表于:Springer science斯普林格科学 Eur J Crime Res(2008)14:237-247
发表时间: 2008年7月29日
摘要 不同的11个欧洲国家,刑事司法体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处理在比较研究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项研究集中在刑事责任的年龄,如何从刑事司法系统转移司法犯罪者或避免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理,少年诉讼程序和特殊反应和制裁。尽管存在不同的方法,有一个共同趋势就是防止青少年犯罪人被刑事法庭审判并被判处刑罚。
关键词 刑事责任 转移 欧洲国家对比 青少年罪犯 少年诉讼制裁
引言
欧洲已经存在一个长久以来的特殊的方式处理青少年罪犯的刑事司法体系。然而,国家之间在程序运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有时青少年犯罪人从司法体系中转移出来,有时他们获得更轻的处罚:他们通常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或法庭或者转入民事司法体系中。青少年犯罪引起的处理犯罪工作量处在相当高的比率,这强烈影响从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刑事案件总数量获得的总体情况。因此为了了解总体情况,我们需要发现不同国家在处理青少年犯罪人上的差异,作出一个适当的比较。[1]
以历史的角度来看,当前制度的根源可追溯到18世纪时影响了刑事管辖权的罗马法,出现了婴幼儿(到7岁的孩子)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未适婚人(在7岁到13岁之间的孩子),他们不承担或承担特殊的或更轻的刑罚,和未成年人(14岁到25岁)这些人经常判处同成年人相同的刑罚,但是存在在特殊的案件中可以判处更轻的刑罚的不同的区分。第一部现代刑法典,法国刑罚法典(1810),在19世纪初建立并为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刑法典提供上了典范。它规定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岁)和在16岁以下的相对责任年龄。这意味着必须证明青少年犯罪人是否拥有被判刑的能力。如果他没有,那就不会有处罚。如果他有,施加的刑罚将同一个成年人相似,但是会更轻。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的独立的司法管辖权都受到这部刑法典的影响。
从20世纪初开始,这种司法方法补充了一个处理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方法。儿童保育和教育措施补充或替换刑事司法制裁。这引发当前各种社会和司法界对存在于整个欧洲的青少年犯罪和犯罪人的反应。我们可以从处理青少年罪犯各种各样的模式中减少到三种理想类型模式。
1.区分:少年罪犯不受刑事起诉和刑事诉讼,但是要接受社会机构和有一类家庭法庭运行的程序。特别是在波兰(见下文)和一些东欧国家,但是在苏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也同样发现这种方法被很好地运用。区分不是唯一的方法,并且对非常严重的犯罪案件,如谋杀和强奸还是要受到刑事起诉的。
2.轻判:青少年犯罪人要受到刑事起诉并且同成年犯罪人一样接受刑事法庭的审判,但是他们是以更温和的方式被判刑。这一应对方式是很多欧洲刑事司法体系的特色,但是替代措施经常可以应用。
3.特殊刑事处理: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部分,青少年犯罪人要受到刑事起诉和接受刑事诉讼,但是区别于涉及成年人的处理。这通常意味着特殊的刑事诉讼,特殊的刑事法庭和特殊的制裁(主要是教育的措施),都完全不同于施加给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此外这些过程同样也可以在其他欧洲国家找到。
当然,各种国家体系不可能都清楚地分成这三种模式。然而他们为进一步比较分析建立了一个有用的框架。
刑事责任的年龄组
在所有国家研究[2]中,特定年龄以下的儿童被认为没有能力实施刑事犯罪(见表1)。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或13岁(法国)或12岁(荷兰,土耳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十岁起孩子就可以被刑事起诉,在瑞士——2006年之前——甚至从7岁就可以。另一方面,在瑞典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起点要更晚(15岁),在波兰,轻微或中等犯罪的青少年从17岁考试接受刑事起诉。超过这一年龄,年轻人可以接受刑法庭的审判。他们在特定年龄以下就不必受到和成年罪犯一样的完全的判决。这个完全刑事责任的上限-除波兰外-已经修改到18岁。
然而,在所有的国家,除了匈牙利,存在有几年时间的跨度,大多数是直到他们21岁在某个特定环境下,年轻成年人也可以被视为青少年:例如,在德国,年轻成年人在21岁仍可以被视为青少年并且向少年犯罪人一样被判刑,如果这个犯罪人的道德,心理和社会成熟度仍然是青少年或如果犯罪人的类型,环境或动机都是典型的青少年缺陷(少年法庭-德国少年法院法 105节)。刑事诉讼经常在特殊的刑事法庭进行,判决也典型具有教育的本质。在瑞士这一时间段更长,年轻成年人可以被视为青少年直到他们25岁。
青少年处理措施
通常,青少年要接受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制裁,但是这种特殊处理的模式和形式,不同国家间存在不同规定(见表2)。除了在波兰(见下文)青少年犯罪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并且通过刑事司法体系处理。通常都会有特殊的诉讼程序规定(除了荷兰)特殊的PPS的划分和法庭。所有的体系都提供了以教育为中心的特殊措施;像在德国一些专门的替代性司法管辖提供更轻的成年人判决。
在德国,普通刑法规定触犯了刑事犯罪的青少年依据少年法院法被追诉和判决。这一调查是被通常的刑事起诉机构引导的。甚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PPS仍是“调查负责人。”没有特殊的调查服务。然而,受过特殊训练和富有责任心的警察经常被分配去处理青少年案件。青少年福利办公室的一个特别分支机构,所谓的少年法庭援助,在诉讼程序中支持起诉人和法庭(少年法院法 38节 3)。在分别处理机制中有特殊安排的公诉人处理青少年案件。这些公诉人要有特殊处理青少年案件和少年犯罪人的资格证,但是基本上,他们都是普通的公诉人和法官(少年法院法36节)。
表 1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中间组?
瑞士 (7)110 18/25 2
丹麦 14 18/21 是
英国 14 18/21 是3
爱沙尼亚 10 18 是4
芬兰 13 5 18 是
匈牙利 14 18 否6
克罗埃西亚 14 18/21 是7
荷兰 12 18 是8
波兰 159 /17 17/21 是
瑞典 15 18/21 是
土耳其 1210 18 是
1. 截至2006年年底,7岁以上犯罪的儿童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十岁以上的犯罪儿童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18至25岁的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视为青少年。
-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暴力或恐吓的致命或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伴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当考虑作为青少年罪犯对待。
- 这个情况对10岁到17岁的年轻人非常复杂,法律和惯例的很多方面对在这一范围内不同的年龄段根据犯罪行为和惩罚的不同种类给予不同的对待。所有的机构都有些不同的分流权利,尤其是越年轻的年龄段大多数通常有条件的给予不同种类的民事命令,警告,训斥,免除刑罚,教育和赔偿命令。
- 7岁的青少年已经可以接受法庭审判,但是他们不能被判刑。
- 但是18-21岁的人被视为成年人和减轻刑罚的情形。
- 适当情况下当做青少年处理(行为被认为是因为年轻引起的)。
- 16-17岁的人已经可以根据成人刑法处理,实践中这一年龄段的人通常视为青少年。18/19/20岁的可以依据青少年刑法来处理。实践中这一年龄段人通常视为成年人,由法官决定是否运用青少年刑法。
- 针对最严重的犯罪,无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降低到15岁。
- 15岁以下人,只有在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含义的影响时才被认为有罪。
少年法庭裁决在青少年(18-20)犯下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作出(少年法院法 33节 1)。少年法庭不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庭组织,但是在当地和地方法院中设置一个特殊的法庭。取决于犯罪的严重性,少年法官同时作为一个刑事法官,由一个法官和两个非专业法官或少年室组成的少年法庭在这里是直接相关的。也存在着简化和加速的诉讼程序(少年法院法76)。然而,牵制性的力量正在获得不断增强影响,这一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并不是那么重要。除此之外,不存在补充程序:也不存在其他形式的简化程序(例如,刑罚令),以至于没有没有私人影响可以危机这一结果的纠正性的教育质量。
除了转化型措施的法庭判决(见下文)在德国指的是教育措施,包括犯罪人接受某种形式的教育援助和约束的要求(例如,社会教育支持或从社会服务人员得到的支援居所,居住地,参与社会训练的课程,工作或试图犯罪人-被害人调解。)免于少年监禁,让青少年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法性。惩罚性措施试图用一种制裁,包括警告,强加的条件(如损害赔偿,向受害方赔礼道歉,支付罚款,社区工作)和拘留,时间范围从一周末到四周时间。少年监禁是在少年法院法规定下唯一真正可行的刑罚。长度被严格限制在六个月和十年之间;两年以下的判决可以延缓执行。
表2 青少年犯罪人是
瑞士 丹麦 英国 爱沙尼亚 芬兰 匈牙利 克罗埃西亚 荷兰 波兰 瑞典 土耳其
被认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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