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清洁生产的创新体系:中国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28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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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清洁生产的创新体系:中国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摘要:

许多研究表明,积极的激励措施和消极的激励措施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共产品中的合作。把一群叛逃者变成一群合作者的最好是先提供“胡萝卜”,然后再提供“大棒”。清洁生产(CP)就是一种新的预防性环境战略,其推广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博弈的一个例子,出于该战略需求,自愿参与和其他积极的激励措施已被广泛用于鼓励各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实施CP。然而,考虑到中国具体的行业特点和新的环境管理要求,《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议使用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查(与自愿的清洁生产计划相比)作为推进CP的创新措施。本文对该创新制度进行了概述,解释了强制性审审核度是如何在各种政策、法规和国家计划中建立和推广的,并分析了该制度的设计。本文还根据2008-2011年在中国各省进行的年度调查,总结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实施结果。中国的经验可以作为其他类似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参考案例。

关键词:

清洁剂生产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国 公共产品

  1. 介绍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提供了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用集体的努力来保护一个群体的利益(举例:通过保护环境),给个人提供了有缺陷的诱惑,利用公共利益,被称为搭便车效应。在这种社会困境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相冲突。博弈论被认为是研究在提供公共产品中的冲突和合作的最合适的方法。合作和背叛通常是每一个社会困境的核心的两种策略,包括公共产品。而合作的个人则对个人的集体福利做出贡献成本,反对者选择不做。许多研究表明,积极的和消极的激励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共产品中的合作。将反对者变成合作者的最好政策是使用积极激励,然后使用消极激励。先提供“胡萝卜”,之后再提供“大棒”。

清洁生产(CP)是一种新的预防性环境战略,应用于工艺、产品和服务,以提高资源效率,降低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CP的推广也面临着同样的社会困境,一些行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其排放,以保护环境,而另一些行业则通过忽视排放来追求其个人的盈利利益。自愿参与和其他积极的激励措施已被广泛用于鼓励各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实施CP。例如,日本是已知的最早采用自愿性污染预防项目的国家之一,这可以追溯到1952年。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和工业界之间制定了自愿协议,以适应特定的环境条件。

在美国,最著名的自愿项目之一是33/50项目,它是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在1990年底发起的,目标是17种主要化学品。所有参与调查的公司都承诺到1992年将这些化学品的使用、排放和处置率降低33%,到1995年将比1988年降低50%。自1988年以来,加拿大已经在联邦和省级一级开展了自愿倡议,重点是制定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品或危险副产品 的目标。在欧洲,从1987年起,荷兰和瑞典在一些国家在自愿基础上推广。常见的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和环境标签。在伊朗,自愿CP方法是个别企业、行业协会和地方和/或国家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安排,反映了一种“多标准决策方法”。

Iraldo等建议,为了保护环境,政府除了采取自愿措施和项目外 ,还需要采取一种结合强制性和自愿方法的政策混合工具 。促进CP也需要这样的工具。1990年的《国污染预防法》 (PPA) 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制定了污染的国家预防政策的国家法案之一,将减少污染源作为首要任务。该法案要求环境保护署制定和实施促进资源减少的战略,建立一个收集和传播信息的资源减少计划,并向各州提供财政援助。该法案还明确了企业的责任,主要是每年提交有毒化学源减少和回收报告。该法案是美国第一次合法批准用污染预防来替代管道末端措施,并代表着工业污染控制战略的根本性变化。总的来说,美国的PPA促进了污染预防政策和战略的实施。欧盟引入的综合污染预防控制条例是直接监的一个很好和成功的例子,它将指挥和控制的特征与灵活性和技术激励相结合。

在中国,《CP促进法》主要是在积极和自愿的基础上设计的,这反映在其标题中。然而,根据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并考虑到中国国内的具体行业特征和新的环境管理要求,一些强制性项目和要求已被纳入法律作为消极激励。该法律中提出的最重要和最实用的法规之一是强制性CP审查的概念,这是中国预防污染的核心的一个创新元素。事实上,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国家,规定某些企业和组织强制实施CP做法。本研究概述了这一强制性审查制度,以说明如何有效地促进更广泛的CP范围,并鼓励更多的行业合作实施;行业的集体努力可以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促进良好的社会福利,从而帮助避免出现类似公地的悲剧。

  1. 方法与理论

本研究从对公共产品及其基本规则的简要文献综述开始。然后我们回顾了法律,旨在在中国建立和促进强制性CP审查体系的法律法规;这些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发布于2002年修订,2012年修订

(2)、《CP审查暂行办法》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环境保护部 (MEP)(2004)

(3)、cMEP发布的《重点企业CP审查管理程序》(2005);

(4)、cMEP发布的《重点企业CP审核评价及验收管理程序》(2008a);

(5)、进一步促进重点企业CP审查,MEP (2010a)。

此外,还分析了国家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控制和化学污染控制计划在促进强制性CP审查的不同方面的有效性。

表1显示了上述所有的立法和政策,并解释了与强制性CP审查有关的具体要求。

本研究还使用并分析了MEP的官方统计数据 (2007年e20 1 1年),关于促进和实施强制性CP审查。

研究小组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对各省进行了实地访问,以获得第一手资料,这些访问的重点是实施强制性CP审查。在实地访问期间,与当地行政部门、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组织了会议。在调查中,共调查约60家企业,包括有色金属、造纸、印染纺织、啤酒、糖、化工、采矿、鞣革、水泥、焦炭、稀土矿物等重点行业。

表一 促进中国强制性CP审查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批准和发布

政策和行动计划

推广强制的CP审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PR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国清洁生产审查暂行办法

确定两种必须进行强制性CP审查的企业。

将CP审查分为 自愿审查和强制性审查 ,建议具体采用强制性审查。

国务院(2005)决定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计划

鼓励节能和减少消费的举措,并实施CP和基于CP促法的强制性CP审查。

欧洲议会(2005)

程序

重点企业CP审查

管理

规定了对重点企业进行CP审查的管理程序等相关规定。

MEP(2008a)

重点企业CP审核的评价和验收管理

程序

建立CP审查评价验收体系,发布《重点企业强制性CP审查评价验收指引》

国务院(2009)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指令意见

确定使用和/或排放重金属的行业。

MEP(2010a)

CP审查

进一步推进重点企业

为重点企业建立CP年度报告和公告制度,将强制性CP审查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全国人大执法

检验组(2010)

国务院(2011a)

《CP促进法》 国家环境保护第十二五规划执行检查报告

显然需要进一步加强CP审查系统。

明确规定,重点企业必须每两年实施一次强制性CP审查。

MEP(2011a)

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要求各省公布产生重金属污染的企业必须进行强制性CP审查的清单,敦促这些企业进行审查,并编制重金属相关行业的CP实施方案。它还要求地方政府优先支持CP技术示范,并建立促进CP 的激励机制。

国务院(2011b)

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要求政府公布CP审查计划和需要进行强制性CP审查的企业名单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

欧洲议会(2012年)

清洁生产促进法(已修订)

完善强制CP审查制度,扩大企业进行强制CP审查的范围。

规定在涉及危险废物的行业或企业中进行强制性CP审查和传播清洁工艺 和技术的要求。

欧洲议会( 2013年)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治十二五”规划

要求定期公布需要进行强制性CP审查的企业名单;并加强和改进针对生产、使用或排放因高累积风险或高可能造成环境紧急而需要预防和控制的关键化学品的企业的法规和要求。

国务院(2013a)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要求在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和其他关键行业进行 CP审查。对于节能减排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需要采用先进的、适 用的清洁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CP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产业的排放强度将比2012年水平下降30%以上。

国务院(2013b)

关于协调严重产能过剩行业矛盾的指令意见

需要优化产业结构,显著提高CP和污染控制水平,五年内可 以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1.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系统的设计

图1.强制性CP审核系统的实施程序

如上图1所述,将反对者转变为合作者的最佳政策是在消极激励之前使用积极激励。为了促进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共产品中的合作,已经确定了许多不同的机制,如自愿参与作为一种积极的激励。 中国政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参与CP审查,同时也实施了强制性CP审查(作为消极激励),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合作参与CP活动,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为环境做出贡献。中国的强制性CP审查制度,旨在敦促产生较重污染、较高能耗或使用和产生有害物质的企业,将CP审查作为识别所有潜在的减少污染和节能措施的关键工具,以提高资源和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消除或减少整个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

各国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国家环境政策和法规,为企业创造积极的激励机制,以启动具体的环境改善方案。强制性CP审查系统就是这样一项规定,要求国家行政结构和当局行使指挥和控制(包括地方或州检查机构的检查活动)和执行活动。中国的强制性CP审查制度包括政府管理和企业。它包括由地方政府公布的关键企业需要进行强制性CP审查,披露环境信息和上市关键企业审查结果,监督强制性CP审查的实施,必要时,地方政府评估和批准强制性CP审查结果。

  1. 1.范围和目标

《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强制性核心计划审查的三类企业。第一类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关地方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总负荷控制目标的企业。第二类是指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的企业能源消耗的部门限制。第三类包括所有在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3.2.实施程序

MEP负责促进和实施强制性CP审查体系。为此,它发布了一系列的技术文件和法规,建立了强制性CP审查系统的推广模式和工作流程(见图1).实施程序如下:

  1. 确认和公告需要进行强制性CP审查的企业名单。一个需要进行强制性CP审查的企业名单是由县级及以上部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市环保部门对名单进行核实,并报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媒体确认和公告。
  2. 上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上市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开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其环境信息;包括能源消耗和产生、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信息。
  3. 执行CP审查。企业是负责实施CP审查的主要机构。这些工作可以由企业主动组织和执行,或者企业可以邀请适当 的CP服务提供商协助完成。 审查报告应当在清单公布后一年内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评估。 同时,CP 审查的结果将通过主要媒体公布。
  4. CP审核的评估和验收。环境保护部门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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