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处罚不当的危害与防范
摘要:心理惩罚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管理方法,贯穿于教育活动中,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具有负强化作用,能有效地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激发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缺点,从而达到规范学生言行和思想认识的目的。然而,教师在运用心理惩罚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尺度偏差,导致学生的极端心理反应,如:自尊心低、古怪、叛逆、严重甚至憎恨教师和优秀学生,这极不利于个人身心健康的成长。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不当心理处罚;危害。
正文
1引言
首先,我们要确保在教育活动中,负强化和正强化具有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适当适用性和相关性。负强化手段的正确运用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方法,即负强化在纠正学生不良行为习惯方面有其特殊的适用性。心理惩罚是一种负强化,它在教育活动与心理惩罚的结合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他形式的积极强化和激励。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个体差异,特别是接受惩罚的学生的心理阴影,心理惩罚的主体和客体会产生非常不同的结果,导致一系列不利于他们成长和学习的连锁反应。从放弃学习的积极性到产生厌倦的心理,同时发酵成精神疾病,造成社会、特定人群的仇恨和复仇,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必要的隐患[1-3]。
2.中小学教育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不当心理处罚表现
在长期的应试教育模式中,中小学教师一方面承受着巨大的入学压力,另一方面,他们必须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理念,从而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如工作量大、压力大等。心理负担太重。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了急性和无意识的治疗的现象。
2.1 “优秀、差学生”的不同待遇
在这里,所谓“优秀、差学生”是以学业成绩为基础的。一般来说,中小学成绩差、成绩差的学生,与成绩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相比,是教师特别关注的对象,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对象。然而,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由于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的设置,再加上教师自身的条件,中小学教师普遍注重学生的表现、学业表现和日常表现,尤其是对比较突出的学生群体,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注重表现。漠不关心,经常施加语言暴力和频繁的心理处罚行为。 2.2“中学生”忽视待遇
这里所说的中学生,是指成绩和表现处于中间位置的学生,是指不惹麻烦、不突出的学生。学生群体中,这样的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占很大比例。他们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表现自己,听话,但他们没有生存意识,所以中小学教师往往忽视了这部分学生的内在潜能,他们需要热切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伤害教师“中学生”感情的方式,使他们长期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大众谦卑感丧失活力和信心,从这个层面上看,忽视治疗是一种变相的形式,是下意识的心理惩罚。
2.3对“卓越”的特殊对待
在中小学教师眼中,“卓越”认可了部分教学活动的成果。这类学生基本上具有优异的成绩和自我管理能力。除此之外,他们不仅遵守规章制度,而且是教师教学活动中的各种模式和互动积极分子。他们在大多数教师眼中,都成为教育活动的重要培训对象,因为各级教师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有时甚至超出了他们的能力年龄。这些学生容易产生过度的压力和焦虑,由于过度的关注和特殊的照顾自大心理,这是另一种心理处罚。
3.中小学教师心理处罚不当的危害
中小学生由于其年龄特点,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判断能力和整体认知能力不完善。他们没有建立起一个能够儿子的自我定位,所以成人的过度行为和表达不能得到正确的分析和理解,往往留下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影响身心健康的发展。
3.1影响学生情绪,形成叛逆心理
一般说来,中小学教师对学生实施心理处罚的动机是教育和纠正他们,但不适当的心理处罚会加重学生的抵抗力,使他们产生较低的幻觉,心理上陷入自我否定的困境。影响正常学习节奏,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暗示。长期以来,形成自我否定的自我暗示,增加了心理处罚的恶性循环,无意识地用陌生的言行来吸引教师的注意力,期望得到关注和微薄的认知,老师反而反复加大不适当的心理处罚力度。
3.2伤害学生自尊,破坏教师形象
中小学生经常受到心理处罚,他们的自尊心将受到极大的损害,他们的长期人格意识处于压抑、淡漠的自由状态。他们的人格特征是不可发展的,人格特征不是积极引导的,导致学校生活中的失落感和空虚感不符合他们的实际年龄,从而使他们在歧视中质疑平等和公平,形成了教师职业权威和高尚的心理鸿沟。视觉认知。由于没有权力转移和解决方法,这些学生很容易陷入心理极端,变得愤世嫉俗。
3.3差异化处理,限制学生情感智力发展
研究表明,长期的积极激励对学生在发展过程中的智商和情商比抑制和消极激励对学生更高。虽然心理惩罚手段是发自内心的,过度的刺激会适得其反,在学习领域形成一种非正常的学习氛围。特别是在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潜意识地对学生进行区分,这将是主观的,忽视每个学生的个性特征,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能力的发展,抑制他们的天赋和个人爱好,从而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差异。学生形成了一种大众化、平庸化的个性。
4.中小学教师心理处罚不当的原因分析
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的主要领导者,教师的职业行为直接影响到学生的身心成长和三种观点的初步形成。从宏观上看,中小学教师心理处罚不当现象暴露了教育观念和教育机制的缺陷。在微观层面上,它与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密不可分。 4.1教育理念落后
传统的中小学教育是由学生的成绩决定的,在这种教育理念中,教师面临着巨大的入学压力。教学中的第一个表现是教师偏重成绩优异的学生,而忽视甚至放弃了一般“中学生”和“差学生”的大部分成绩,以少数优秀的“优等生”成绩提高教学整体质量,设置教学基准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方法。行动。此外,过分强调成绩也导致了对培养和发展其他方面能力的无知,而有些在学习成绩一般等方面感兴趣的有才能的学生将被排除在教育的重点之外。 4.2缺乏教师选拔机制
目前,教师选拔制度强调理论知识的评价,忽视了职业道德和实践应用能力以及个人修养,使现有教师形同虚设。少数教师缺乏有效的教学管理能力,他们不能正确把握教学手段在教育活动中的比例感,一次又一次地取代积极的心理惩罚教育来辱骂和反讽指导,这些简陋的教育手段直接破坏了身体健康。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在现有的教师管理体制中,没有明确的量化评价标准,使得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职业现象。 4.3教师缺乏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应具备专业技能,不应局限于教学技能,包括:学生管理技能、沟通技能、心理辅导技能和自我情感管理能力,从一定的角度来看,这些软技能是整个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整个教育体系在长期目标和宏观观念上的成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的结合是教育活动高效、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能单一、僵化。他们的职业道德是很差的自我管理和职业认同。
5。避免对学生实施不当的心理处罚
在大多数中小学生眼中,教师的地位比家长更重要,因此正确引导教师对青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5.1强化教师教育更新观念
首先,中小学教师应认识到,不当的心理处罚是一种极为无力的教育行为,是一种心理伤害行为,在个人教育管理中传递给学生的自信心。中小学教师要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和个性发展,树立全面发展的理念,以教育质量为核心,开展日常教育活动,使学生受到平等对待,不以成绩来评判。此外,教师还应注重发掘学生的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倡导师生平等、和谐的交流氛围,改变单纯粗放的教育方式和积极的激励型教学机制,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能力。
5.2完善教育立法,建立教师考核管理制度
在宏观层面,各级教育体系迫切需要完善现有的教师管理体系和量化考核标准。在评估教师水平时,应注重教师教育技能评估和自我管理评估,并将不当的心理处罚纳入评估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教师行为,从制度上防止不当的心理处罚的可能性。同时,教育单位需要加强对教师的组织研究,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教师的法律制度建设,根据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考核。
5.3提高教师自身的责任感,规范职业道德水平
中小学教师要充分认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智商、情商综合发展的重要性,在转变教育观念的同时增强个人责任感。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善于发现学生的长处,教师要真正发现学生的潜能,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教学,承担起指导和培训的责任。此外,教师要严守法律,尊重道德,注重言行,发挥作用,热爱工作,热衷于挖掘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管理和沟通能力,明智地回应学生的错误和坏话,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使用不当的心理处罚,尊重学生的心理感受。
6结论
俗话说,“烧焦的孩子怕火”,中小学教师应尽量减少教育活动中的心理处罚行为,以适应学生个性发展,以积极的方式劝导和引导,避免对学生进行不当的心理处罚。心灵受到不可逆转的心理伤害。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用客观的观点看待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他们的长处,也热爱他们在多渠道、多元化的教育哲学和发展思维中的短处,发掘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得到认可和肯定。他们也被赋予了未来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教育才能真正成为培养多面人才的事业。
泰国地方教育实践与尊重国际人权:泰国学校体罚禁令失败案例研究
萨西帕帕·贾皮亚纳
玛希隆大学
摘要:
在文化上,泰国对儿童实施体罚被视为一种合理的策略。此外,它被社会接受,在许多泰国家庭和学校中普遍使用。相反,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这种惩罚被视为暴力和虐待。它被认为是对儿童权利的滥用,因为它对儿童的身心都有负面影响。在尊重儿童权利方面,泰国政府禁止在泰国学校体罚。然而,尽管有禁令,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仍在实行体罚。本研究旨在透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探讨泰国现行学校体罚禁令失败的原因,以了解泰国体罚的教育价值观与实践对教育效率的影响。禁令的有效性。
关键词:体罚;儿童权利;禁止学校体罚;教学实践
正文:
1.介绍
在泰国,体罚与社会长期紧密相连。许多泰国父母认为体罚是一种很好的纪律策略,可以用于家庭。它被解释为一种有良好意图的纪律方法。泰国有句关于体罚的谚语说:“如果你爱你的牛,就把它们绑起来。如果你爱你的孩子,打他们”。体罚以这种态度和教诲铭记于心,在泰国社会的各个角落都被社会所接受。
除了家庭体罚外,如果孩子行为不端或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也会对他们进行体罚,因为泰国教师也有类似的信仰。然而,根据泰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泰国王国的儿童现在不受暴力待遇或惩罚。关于《公约》中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的条款,泰国教育部于2005年禁止对学校进行体罚。尽管
由于学校体罚禁令的存在,一些学校教师仍在教室里继续实行体罚,这一因素证明了该禁令是无效的。
本文是对学校体罚未通过禁令的研究。它主要集中在泰国当地的教育实践和国际人权对体罚观念的对立立场,以及这一系列冲突如何导致泰国学校体罚禁令的失败。在这项研究中,我们寻求了以下问题的答案:(1)泰国的教育学或制度文化价值观是什么,以证明体罚是正当的?(2)泰国教师/学术管理者如何看待当地价值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禁令?(3)在禁制过程中,体罚是如何维持的?
2.研究背景与理论基础
《儿童权利公约》自1990年建立以来,但没有对“对儿童体罚”作出全面解释。体罚的工作定义是2007年由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出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详细描述了以下定义:“hellip;使用体力的任何惩罚,意图造成某种程度的疼痛或不适,无论多么轻微。大部分涉及用手或用鞭子、棍子、皮带、鞋子、木勺等工具打(“拍打”、“拍打”、“打”)儿童,但也包括踢、摇晃或投掷儿童、抓挠、捏、咬、拔头发或拳击耳朵,强迫儿童保持不舒服的姿势。不适、灼伤、烫伤或强迫进食(例如,用肥皂清洗儿童的口腔或强迫他们吞下热香料)。hellip;此外,还有其他非物质形式的处罚,也很残忍和有辱人格,因此与公约不符。例如,这些惩罚包括贬低、羞辱、诋毁、替罪羊、威胁、恐吓或嘲笑儿童(联合国,2007年)。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意见中给出的定义将作为国际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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